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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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為健全國家財政並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制調整方案,已明定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予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時,其所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半數抵減其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修正後的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66條之6、第71條、第73條之2及第75條規定,將現行「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自104年1月1日起,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將改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同時也修正非居住者股東所獲配之股利淨額中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稅額,僅得以其現行規定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另外,為衡平獨資、合夥與公司組織在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下之租稅負擔,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小規模營利事業除外)於105年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後,為其應繳納的稅額,並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提醒,在新制實行前,營利事業如有87年度或以後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在符合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下,可在本(103)年度將盈餘多分配給股東,讓股東分享營運之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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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費用及損失之原始憑證,除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填記外,其為收據、證明或國外廠商發票者,應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交易雙方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其他必要記載之事項。其為經手人之證明者,亦須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如係取得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三十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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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等,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及補習班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分局指出,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其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另補教業者亦準用前開規定。 
該分局查核某獨資執行業務者案件時,發現列報有負責人薪資支出30萬元及伙食費21,000元,因與上開規定不符,故將該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剔除,該分局籲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注意,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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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某商標事務所李先生問:執行業務者的交際費,是否可以全數列報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指出,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按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2)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技師、地政士:5﹪。(3)其他:3﹪。因此該商標事務所可列支之交際費應依其業務收入3﹪為限,其他執行業務者列支或申報交際費用時,亦應注意列支限額,以免超限部份被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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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鄭先生詢問:給付外籍勞工薪資所得應如何扣繳及扣繳稅率為何?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外籍勞工在臺薪資所得,應視其課稅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稱居住者)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稱非居住者)而適用不同之扣繳率。 
該分局指出外籍勞工大多未設有戶籍,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為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103年為28,910元)以下者,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高於前述基本工資之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 
該分局同時表示,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為居住者,其薪資所得以「全月給付總額」按居住者之扣繳率5%扣繳稅款,該外籍勞工如有填報「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薪資所得予該勞工時,可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如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則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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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林小姐來電詢問,公司於計算應加徵10%營利事業得稅未分配盈餘時,如欲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應符合哪些要件,才有減除之適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公司於計算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時,如欲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須當年度帳載稅後純益為正數,而累積至上年度止帳載之累積盈虧為負數,才有減除之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計算其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而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以往年度累積虧損之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應包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數。例如:甲公司101年度稅後純益為100萬元,87年度以後餘額為累積虧損60萬元,86年度以前餘額為累
積盈餘80萬元,合計累積後帳載並無虧損,因此101年度稅後純益無減除累積虧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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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發票之營業人要注意了,如果銷售貨物不依法開立發票,當心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轄區常接獲通報,民眾至使用發票之營業店面消費,店家未依法主動開立發票,導致短漏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因此營業人若於銷售貨物時漏未開立發票,不但會遭補稅處罰,於年度內若被查獲漏開發票紀錄3次,還會被停止營業。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時一定要依法按時開立發票,切勿心存僥倖,以為短漏開發票逃漏稅款沒有關係,如經查獲,不但影響企業形象,還可能帶來更大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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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達成商業目的而贊助交易對方的活動或廣告所給付之贊助費,應係為取得收入之必要支出,且與業務相關,始得認列為費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近來查核A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該公司於其他費用項下列報一筆國外贊助費新臺幣(下同)250萬元,該公司主張係國外客戶要求於進貨時給予指定第三人之贊助費,為銷貨所產生之必要費用,惟經查核贊助對象與國外客戶並非同一人,又當年度與該贊助對象並無商業交易往來,且未能提示與業務相關之證明文件,因與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符,爰經該局剔除並補稅42.5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發生各項費用支出時,除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取具證明文件外,尚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列,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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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里劉先生來電:聽說以後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會被停止營業處分,有這樣的規定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確實有此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之日止。 該所強調,目前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罰鍰、滯納金、滯(怠)報金及利息合計金額達新臺幣200萬元或經發現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者,皆為停止營業處分之對象,並籲請營利事業應善盡誠實納稅義務。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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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埔張小姐詢問: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出差旅費,要提示什麼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1款規定,員工出差之旅費支出,應提示與營業有關之證明,該項證明係指載明出差期間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如未能提出上述各項證明文件,其旅費支出不予認定。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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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股權信託契約取得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收入,應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亦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明文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得不計入所得額課稅,須以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為要件,其立法目的在於現行兩稅合一制度下,為避免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營利事業取得之投資收益,發生重複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如營利事業並未「投資」其他營利事業,而係基於「投資」以外原因取得之收益,尚非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之範疇;又因受益人非基於股東身分取得股利,自無將所取得股利淨額所含的股東可扣抵稅額,計入受益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適用。
該局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因信託契約取得之股票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依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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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核發無應納稅額核定通知書者,對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上開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指出,轄內甲獨資商號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利事業所得額115萬元,已由資本主乙君直接併入其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經該局核定甲商號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為550萬元,核定通知書於102年4月15日送達,甲商號未於30日內(即102年5月15日以前)申請復查,遲至102年9月間接獲當年度因核定增加營利所得之綜合所得稅補稅繳款書,始申請復查營利事業所得額,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乃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其復查之申請。甲商號不服,提起訴願,主張102年9月間收到綜合所得稅補稅繳款書時,才確信營利所得增加事實,已於30日內申請復查,並未逾期,但財政部仍以相同理由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以其未經合法訴願,起訴要件不備,予以裁定駁回。
該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不服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處分,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不要等到須補繳綜合所得稅時才申請復查,以免影響救濟權益。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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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劉先生問:公司前一年度發生虧損致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本年度是否可對市長候選人進行捐贈?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另捐贈總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並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前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之計算公式如下:〔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非營業收益)-營業費用-非營業支出〕×10∕110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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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高氣爽,又到了旅遊的高峰期!不少營利事業趁此季節舉辦員工旅遊,慰勞員工平日工作的辛勞,南區國稅局特別就營利事業,如何列報費用?如何判斷是否屬員工所得?整理稅法相關規定,希望讓營利事業報得安心,員工玩得開心。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將會影響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的列報,也就是說,招待員工旅遊的支出可否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會因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的規定。
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反之,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在規定限額內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則以其他費用列支。
至於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的所得,就必須依照其所舉辦的旅遊是否只限特定員工才可以參加來判斷,換句話說,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者,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反之,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必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其支出性質是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就應併列為員工的所得。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處理員工旅遊支出時,應多加留意稅捐問題,以免因錯誤的稅務處理,損及企業或員工的權益。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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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工作以外人來看是「顧人怨」的,但稅務人員總期許自己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少部分心存僥倖的營利事業利用五鬼搬運法,將部分受有限額規定的費用藏在其他費用或損失科目躲避查核,然常常還是會被這群默默辦理查核工作的稅務小尖兵查獲,遭剔除補稅,真所謂道高一尺,「稅」高一丈!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其他損失金額2千餘萬元,經查其中損失金額1千8百餘萬元係於100年間外銷商品給美國進口商,該進口商因經營不善倒閉,帳款無法收取,而甲公司僅能提供出貨證明及無法送達之催收文件,所以將該損失混藏在其他損失科目中,試圖闖關,殊不知電腦除了會挑花生也會挑案件,國稅局透過程式從資料庫挑出此案,查核結果由於甲公司未能提示符合稅法規定列報呆帳損失應檢具之證明文件,遭到剔除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百多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由於經濟自由化,國際貿易往來已是企業常見的經營型態,如因國外廠商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除取具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依規定尚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才能做為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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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球化經濟時代來臨,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增加營運利潤而於境外設有分支機構,頗為常見。類此營利事業之境內總機構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已向所得來源國繳納之境外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將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時,應以實際繳納上開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在併計該筆境外所得依國內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範圍內,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在計算A國取得管理服務收入之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時,並未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而以該筆服務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來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並以當期結算時之匯率換算扣抵稅額;經國稅局依規定重新計算國外所得額,並依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計算可扣抵之限額後,調整補稅10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上述規定計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後,倘經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變更,致產生退稅情事時,應按變更後實際繳納之外國所得稅,依原繳納日匯率重新計算可扣抵稅額,以免因多計國外稅額扣抵遭核定補稅。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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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陳小姐詢問:營利事業遭退回之商品要如何申請報廢?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若報廢商品或原物料等有廢品出售所得,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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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分散財務風險,通常會針對重要商品和營業用資產,加強保險規劃。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果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要記得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指出,該局於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常有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情形,尤其是汽車貨運業最常因漏報保險理賠收入而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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