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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林小姐來電詢問,公司於計算應加徵10%營利事業得稅未分配盈餘時,如欲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應符合哪些要件,才有減除之適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公司於計算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時,如欲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須當年度帳載稅後純益為正數,而累積至上年度止帳載之累積盈虧為負數,才有減除之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計算其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而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以往年度累積虧損之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應包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數。例如:甲公司101年度稅後純益為100萬元,87年度以後餘額為累積虧損60萬元,86年度以前餘額為累
積盈餘80萬元,合計累積後帳載並無虧損,因此101年度稅後純益無減除累積虧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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