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業稅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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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除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外,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才能申請變更稅籍。

該局指出,轄內A工程公司(下稱欠稅人)積欠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逾18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拍賣動產,及該公司幾次自行繳納部分欠稅嗣即未再繳納,截至111年12月,尚欠稅款逾90萬元,該公司已申請停業,且查無財產可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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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最近有民眾投民意信箱詢問,將二手iPHONE手機回收給MOMO購物網取得紅利金,之後在MOMO購物網購物結帳時,選擇使用紅利金扣抵價款,卻收到MOMO購物網開立0元的統一發票,這張發票可以兌獎嗎?

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依照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統一發票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0或負數,不適用給獎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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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季節變換,許多店家會舉辦換季清倉特賣,如果特賣會在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舉辦,要不要辦理稅籍登記?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但如果營業人在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會,活動結束即不再於該處所營業,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考量,毋需在該臨時特賣處所另外設立稅籍,但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在銷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提醒,營業人舉辦的特賣活動常以破盤價吸引人潮,刺激買氣,但營業人銷售的商品不論有無特價,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及報繳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李組長  06-222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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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歲末年終之際,許多公司、行號為犒賞員工一整年工作辛勞,舉辦尾牙活動及購買摸彩品,其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準此,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活動給付相關餐費、場地租金及提供獎品摸彩等取得之進項憑證,係屬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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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接獲大賣場詢問,新進員工因不熟悉收銀機操作方式,誤將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新臺幣(下同)1,050元輸入為105,000元,消費者已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會多繳稅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記載有誤,應收回該錯誤的發票收執聯並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再按正確金額另行開立;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實務上營業人偶發生因不知消費者身分,而無法收回開立錯誤統一發票的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檢具申請書,敘明該張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等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就可依實際交易資料(以上例而言,金額為1,050元)申報繳稅,免予處罰。但要注意,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即無免罰規定的適用,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情形,應儘速向國稅局報備,俾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李組長 06-222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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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時,應以其本身對外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取得之進項憑證為限,若持其他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漏稅情事。
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營業稅時,以買受人為乙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000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10,000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應確實核對進項憑證之正確性,以免被查獲後遭補稅處罰;如以其他營業人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前,主動向轄區國稅局更正並補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蔣股長 06-2223111分機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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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來電詢問,為何應納稅捐逾滯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還得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的必要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產生的郵資、金融機構手續費、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均由欠稅人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王小姐欠繳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機關扣押王小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扣押金額除了王小姐原應繳納之本稅及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外,還有因強制執行額外產生寄送公文書的郵資及金融機構收取的手續費。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繳款書,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免因逾期未繳,遭移送強制執行,除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還須額外繳納執行必要費用。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鄭股長  06-2223111轉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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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年過節送禮給員工表達祝福,是企業維繫及提升員工向心力受歡迎的方法,今年的端午佳節剛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果有以自家商品贈送員工作為端午節禮物者,應注意「視同銷售」開立發票規定;如果是外購禮品犒賞員工,請注意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買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張發票的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營業人如果是向外採購禮品,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作為酬勞員工使用,並以有關科目入帳,且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於犒賞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南區國稅局補充說明,許多上市櫃公司除了逢年過節送禮犒賞員工以外,也會在召開股東會時贈送紀念品給股東,因該紀念品為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饋贈,屬於交際應酬的貨物,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同樣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公司贈送股東會紀念品無論是來自向外採購或自家商品,也要依照上述規定辦理。
該局並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逢年過節如有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的貨物,請注意所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情形及是否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等相關規定;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可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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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規定時限內上傳發票相關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利買受人接收、查詢及保障消費者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權益。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營業人,應分別於開立後48小時或7日內傳輸統一發票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俾利買受人查詢或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也應依前述時限內上傳變更發票資訊。
該所特別呼籲,為推動企業e化,進而節省帳務處理成本,請營業人儘速導入電子發票,並鼓勵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藉以提高消費結帳便利性,達到減紙減碳愛地球之目標。營業人如有電子發票相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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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讓消費型態轉變,宅經濟持續升溫,經營網購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如適用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送統一發票給買受人的特別規定者,請注意仍應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避免因未依限開立發票,造成違章漏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貨物,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除發貨前已收取的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外,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網路購物或電視購物等特種買賣,因無法先行確認商品是否符合購買需求,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特別賦予7天鑑賞期的保護,消費者可直接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因此特別規定,買賣條件符合消保法規定的特種買賣,且已藉網路或電視購物中明白揭示者,發貨時所開立的發票,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給買受人。
上述特別規定,可減少一旦發生退貨,須將原開立發票收回或填寫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對買賣雙方造成的不便。但營業人仍須注意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如未依規定開立且未申報當期銷售額,可能會發生違章漏稅被處罰的憾事。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為經營網路購物的營業人,已在官網中揭露消費者享有7天鑑賞期,乙於111年8月30日下單2萬元購買商品並立即刷卡付清貨款,甲於同年9月15日將商品發送給乙。甲依規定應在乙付款時(8月30日)開立發票,但可在商品發送給乙時,將該已開立發票的字軌號碼載明在發貨單內,讓乙知悉。等到7天鑑賞期過後,甲再將原已先行開立的發票寄送給乙。不過,甲遲至鑑賞期過後才開立發票,該筆銷售額並未於111年7-8月期營業稅申報,也未在稽徵機關調查前或經人檢舉前,繳納所漏稅款,依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應予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提醒經營網購或電視購物業者,銷售貨物如符合鑑賞期過後寄送發票的特別規定,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同時應將所開立發票的字軌號碼載明於發貨單上,避免買受人因未隨貨收到發票,誤解並檢舉漏開發票。
另外,該局補充說明,如果是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於網路銷售貨物並開立雲端發票時,除仍應於發貨或收款時開立外,只須將發票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使買受人得以在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就視為已將發票交付給買受人,不會有上述發票寄送的問題。但營業人如因買受人沒有使用載具,未開立雲端發票,而是選擇列印出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則仍可適用鑑賞期過後寄送發票的特別規定。(經營網購或電視購物營業人發票開立及寄送時點詳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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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按財政部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考量營業人配合該項措施尚需調整機台或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調整資訊系統,故分別訂定不同輔導期間及張貼標示貼紙區分。為保障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張貼紅色標示貼紙之自販機輔導期限至111年12月31日止,依規定須自112年1月1日起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按自販機取得時點在110年12月31日以前及111年1月1日以後,分別訂定6年或1年輔導期間。為方便民眾辨識,針對不同輔導期間的自販機提供黃色及紅色標示貼紙區分,黃色貼紙表示6年輔導期、紅色貼紙表示1年輔導期,並輔導營業人逐一張貼於自販機上明顯處。
該所呼籲,營業人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自販機,雖未屆輔導期限(116年12月31日屆至),尚未能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之業者,建請儘早因應調整,國稅局將積極輔導營業人依限調整自販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於前揭輔導期間內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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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係採自動報繳制度,所以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除申請核准以每月為1期申報者外,應以每2月為1期,並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逾期申報將依同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未依規定期限內申報,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甲營業人111年1-2月(期)營業稅,依規定應於111年3月1日起至15日止辦理申報,惟因會計人員疏忽,遲至同年月28日才辦理申報,甲營業人主張該期無銷售額,應無滯、怠報情事,惟依前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遭處滯報金1,200元。
加徵滯報金、怠報金係對營業人違反作為義務所為制裁,其性質為行為罰,旨在促使營業人履行其依法申報的義務,此與漏稅罰乃屬二事,該局提醒營業人,即便無銷售額也一定要在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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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明知無銷貨事實,卻仍開立不實發票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是屬於不法行為,營業人如果申報這些不實發票的銷售額而發生溢繳營業稅情形,因為是營業人違法行為產生的溢繳稅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國稅局也不會退還。
該局說明,A公司於104年至107年間,明知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發票銷售額共計7千餘萬元、稅額350餘萬元,交給其他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事後被查獲,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隨後A公司雖主張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虛開不實發票所多繳的營業稅350餘萬元,不過遭國稅局否准,A公司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最後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誠實信用原則是公私法共通法理,民法第180條第4項規定,對於不法行為而給付,不能要求返還,因此營業人違法開立不實發票而導致溢繳稅款,應類推適用民法規定;而且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也在110年12月17日增訂第7項規定「行為人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所繳納之款項,不得依第1項規定請求返還。」,並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發票,切勿開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不僅觸法,如有溢繳稅款,國稅局也會因不當得利不能請求返還及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7項規定,不予退還,營業人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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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關將近,營業人舉辦年終尾牙餐會時,常會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商品作為摸彩獎品無償移轉給員工或客戶,該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係屬視為銷售,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營業人自己,且該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的商品,無償轉作酬勞員工或客戶,開立發票的處理說明如下:
一、如該商品於購入時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該商品轉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用時,依視為銷售的規定,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列入當期銷售額申報營業稅,且該張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其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如該商品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使用,並以各該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商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並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商品50件,金額400,000元、稅額20,000元,以進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舉辦年終尾牙餐會時,提供其中30件商品作為摸彩獎品時,應依前揭規定,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列入當期銷售額申報繳納營業稅,且該張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其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應留意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除稅法相關處罰。若還有稅務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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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如有不想繼續經營,而申請註銷稅籍登記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要注意所餘存的貨物或資產,無論是出售、抵償債務、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均視為銷售貨物行為,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是屬於銷售貨物;另外,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也會被當作銷售貨物,因此,當這批貨物移轉與他人時,性質與銷售是相同的,所以要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其中時價是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貨物的市場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3月1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經國稅局調查發現甲公司帳上資產(小貨車及自用小客車等)已移轉至股東名下,惟甲公司未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查證違章事證屬實,核認甲公司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的情事,除補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若不再營業,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購買統一發票,依規定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營業人若因一時不察,有前述視為銷售貨物行為,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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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及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財政部於11188日修正公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自1121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分局說明,新制即將上路,如未於稅籍設立登記時填妥上開營業資訊者,應留意變更登記期限,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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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明知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如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獲,企業負責人將會被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將會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1百萬元以下罰金。該局近期查獲轄內A公司與B公司無交易事實,A公司竟以銷售額7%的代價,開立銷售額2,000萬元的不實統一發票,交付與B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除將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A公司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的B公司,也被補徵營業稅100萬元並加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切勿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以免觸法;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營業人,只要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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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日漸普遍,財政部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112年1月1日起稅籍登記新制上路,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的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如同實體營業人的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健全稅籍資料的正確性及完整性,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方便消費者辨識,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因應新制即將上路,該局提醒營業人以下相關措施及輔導期間:
一、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新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且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依新制規定辦理。但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8萬元,勞務4萬元】,則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尚無新制規定的適用。
二、營業人於112年1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惟其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均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公示稅籍登記資訊。
三、為利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有充分時間依循新制規定辦理,財政部已訂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免處行為罰。112年5月1日起輔導期屆滿後,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規定處罰。
另外,財政部也一併修正「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營利事業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提供服務收取費用之原始憑證,自112年1月1日起,應載明憑以計費的必要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並負保存的協力義務。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及平臺營業人倘對新制規定有相關疑問,可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有專人竭誠服務,該局最後呼籲經營網路銷售營業人依循新制規定辦理,以共同建構優質網路交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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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定價都應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近來接獲民眾反映,部分營業人於網路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標示商品價格未含營業稅,成交後要求買受人須另加付5%營業稅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類此定價未內含營業稅行為已違反稅法規定,店家經通知限期仍未改正者,將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是含稅之銷售價格。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營業稅(即銷項稅額)與銷售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合計即為定價;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則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如果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標價500元的商品,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銷售額476元、營業稅額24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則開立總計5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依標示的定價收取價款,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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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便利,各行各業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已屬常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無論以何種管道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貨時都要記得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核使用統一發票甲公司時,發現該公司負責人的個人帳戶時常有零星資金轉入、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深入追查,查獲甲公司除於實體店面營業外,尚有在網路上銷售貨物,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1,000餘萬元及稅款5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還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總額之5%,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指出,現行統一發票中獎金額最高為1千萬元,民眾購物會更踴躍索取發票,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情形,消費者常會提出檢舉,另外,因近年來常發生網路交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案件,國稅局也會加強蒐集資料,並透過金流、物流或資訊流進行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網路銷售貨物時,仍應特別注意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可免受處罰,切莫心存僥倖,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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