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區陳先生來電詢問:網路拍賣得標商品若由買方付運費,應否計入銷售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其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前述銷售額的計算包含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 該所特別提醒網拍業者,網路拍賣商品交貨方式若由買方支付運費,不論是採用郵寄、宅配或貨到付款,別忘了向買家收取的運費皆應計入網路拍賣業者(賣家)的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
目前分類:營業稅 (115)
- Jan 28 Wed 2015 11:01
營業人向買方加收運費,應併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 Jan 27 Tue 2015 10:37
104年度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已經開始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加強營業稅稽徵,有效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統一發票制度之正常運作,即日起至12月31日止,會不定期持續派員實地稽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情形,且將以經常被檢舉、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長期累積留抵稅額巨大、透過網際網路交易或開立統一發票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
該所說明,營業人如經查獲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以1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其營業。
該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亦提醒民眾購物消費不忘索取發票,以共同促進統一發票制度順利推行。
- Jan 26 Mon 2015 08:44
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用貨物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南區國稅局表示,適逢尾牙及農曆春節,營業人如與客戶交際應酬或為犒賞員工,舉辦各種餐會或茶會,並購買3C電子產品、家電用品及商品禮券等物品供摸彩,所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若以自製產品或購買之貨物,原用途非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並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轉作交際應酬或犒賞員工時,應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誠實申報納稅,若自我檢視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 Jan 26 Mon 2015 08:40
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應否開立發票?
臺南市山上區郭小姐問:所經營獨資營利事業將於本(104)年度3月1日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應否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照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 Jan 21 Wed 2015 08:33
營業人切勿因當期銷售額為「零」,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而遭罰
商場競爭瞬息萬變,營業人除了注意市場需求變化及經營策略調整外,也別忽略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102年9至10月(期)營業稅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致加徵怠報金新台幣3,000元,甲公司申請復查,主張其產品處於研發、打樣及包裝規劃階段,尚無銷售額,未辦理申報並非故意,請免除罰責;惟該局審理發現,甲公司前期(102年7至8月)之營業稅,已於102年9月14日如期申報,銷售額亦為0元,可見甲公司對於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限申報之規定,並非不知,其未為申報,縱非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仍應受罰。
該局強調,為督促營業人履行申報協力義務,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營業人切勿因當期無銷售額,而未依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受罰。
- Jan 21 Wed 2015 08:30
以「自己名義」無差額代為購買貨物,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臺南市陳小姐詢問,公司代為購買貨物,於收付間並無差額,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臺南分局說明,公司若「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即使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於交付貨物予委託人時,仍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公司若以委託人名義購買貨物並於轉付款項取得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且收取款項轉付無差額者,得以交付該憑證予委託人,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再次提醒,並非代收轉付間無差額,即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仍需注意是否符合視為銷售要件,以免漏開發票而受罰。
- Nov 03 Mon 2014 08:36
百貨公司專櫃供應商支付之週年慶贊助金其進項稅額是否可申報扣抵?
臺南市永康區陳小姐問:本公司為百貨公司專櫃供應商,配合週年慶,支付之贊助金,是否可申報扣抵?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之週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新聞稿
- Oct 28 Tue 2014 08:33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月營業額達8萬元須辦營業登記
臺南市王小姐電詢:透過網路銷售二手商品,是否須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以網際網路銷售貨物,如平均每月營業額達8萬元,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稅。惟若透過網站僅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之不適用物品,則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 該所又說,網路交易的便利性,使很多以個人的名義從事網路拍賣成為賣家,因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倘以營利為目的,月平均銷售額達8萬元,就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該所籲請經營網路賣家,應注意上開規定,以免受罰。 新聞稿
- Oct 28 Tue 2014 08:31
小規模營業人依規定申報者始享有進項稅額10%減稅優惠
臺南市歸仁區張小姐來電詢問:小規模營業人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者,應於何時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之憑證,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外,應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就能以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稅額的10%扣減查定稅額。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則不適用。又如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新聞稿
- Oct 16 Thu 2014 08:28
出售純金金飾雖免營業稅,仍須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依財政部解釋,所謂金條、金塊、金片,係指純金之黃金條、塊、片;金幣係指一定規格以純黃金鑄造之貨幣及紀念幣;而純黃金之金線、金粒等,無論其形狀為何,均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強調,上述金條等貨物雖免徵營業稅,但並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之項目,銀樓業者銷售時,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邇來發現有部分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銷售黃金條塊及金飾,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予買受人,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金額裁處5%罰鍰。因此特別提醒
業者注意誠實開立發票,以免查獲受罰。
該局並指出,現行統一發票給奬辦法,並未將免稅發票排除適用給奬規定,仍可參加兌奬活動。消費者向銀樓業者購買上述免徵營業稅之貨物,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新聞稿
- Oct 08 Wed 2014 16:16
進銷互抵而未開立及未取得發票,小心遭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營業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換出部分係屬銷貨,換入部分則屬進貨,雙方均應於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向對方取得進項憑證,不得將之進銷互抵,而免除開立及取具憑證的義務,否則將遭稅捐稽徵機關以漏進漏銷為由,補稅處罰。 該局轄區內甲公司承包營造廠轉包的道路工程,約定以所刨除的瀝青混凝土廢料折抵工程款,折抵的銷售額合計四百餘萬元,未依規定按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同時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1倍漏稅罰及進貨金額5%的行為罰。甲公司不服,主張所謂逃漏稅應有實質減少租稅繳納,其依工程合約書所載工程總價折減刨除料剩餘價值後之餘額開立統一發票,與國稅局主張應按工程總價開立銷貨發票並取具刨除料進貨發票,二者所應繳納之營業稅並無差異,其為求效率而為折抵,並無逃漏稅動機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與營造廠約定,以其所刨除的瀝青混凝土廢料折抵工程款,並自行帳載借記:原料進料及貸記:工程收入,顯見其確有銷貨(工程收入)及進貨(刨除料)事實,自應就系爭工程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就進料(刨除料)取具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該公司既未於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自不得主張以該等進項稅額扣抵其因折抵刨除料而短漏報工程收入的銷項稅額。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於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時報繳營業稅,同時向對方取得進項憑證,否則一旦經查獲,不僅補稅,還要處以漏稅罰及行為罰。
- Sep 30 Mon 2013 10:12
小心!取得外匯收入或外銷交易證明文件,尚非完全適用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出口貿易增加,營業人誤以為只要取得外匯證明文件,均可完全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日前某外銷廠商,因不諳相關規定,誤將發生在境外取得外匯之銷貨收入全額列為非經海關之零稅率銷售額,並據以申請退還溢付稅款,嗣經國稅局查獲後致遭補稅達700餘萬元。該局說明:「零」稅率之適用範圍,各國立法多侷限於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我國有關適用「零」稅率之項目及範圍,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已規定甚明。又「零」稅率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所適用之稅率為「零」,但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因此,部分營業人利用不同方式,如低價高報出口或製作不實外銷交易文件資料,藉以提高外銷銷貨收入,再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當作進項憑證,除虛報進項稅額向稽徵機關詐退營業稅款獲取利益,另一方面掩飾內銷漏開統一發票之行為,為防杜不法逃漏稅,該局刻成立專案小組積極展開查核中。該局進一步說明,隨著交易方式的多元化,國內營業人基於成本考量,將產業外移至海外,其營運方式一為採取備料出口委外加工模式,二為直接於境外購料投入產出方式,此二種營運模式應如何適用外銷「零」稅率之申報?該局分述如下:依稅法規定,營業人將貨物運往國外加工時,應憑經海關核發出口報單記載之貨價,先申報適用零稅率,俟加工後,運銷第三國買受人時,再憑有關交易證明文件,按交易總額減除原申報金額後之差額部分再核實認定適用零稅率;另倘營業人起運地、交付地均在境外,如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以進、銷貨列帳者,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爰上,營業人如採直接於境外購料投入產出方式,因其進銷交易均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且帳務處理亦採全額進、銷貨列帳者,則其在海外購料投入產出之銷貨收入非屬本國營業稅課稅範圍,當無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之適用。該局特別籲請營業人,如有上揭交易情形,係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疇,切勿誤認凡取得外匯收入即屬「零」稅率銷售額。基於愛心辦稅原則及鼓勵營業人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該局也同時提醒營業人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補辦申報、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 Sep 27 Fri 2013 09:38
102年07月、08月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 Apr 16 Tue 2013 19:47
營業人對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之銷售額,可適用零稅率
依據財政部函令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自76年元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免稅機構,應於開立憑證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據以適用零稅率。
南區國稅局表示,前述規定,係基於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本於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所為之減免規定,例如直接出租展覽場地與美國在台協會及亞蔬-世界蔬菜中心人員在台期間持免徵營業稅證明卡消費均應給予零稅率待遇。
該局籲請請營業人留意相關規定,對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之銷售額給予零稅率待遇,以免因不熟悉法令而未給予零稅率,因而喪失上開法令給予互惠免稅之美意。
- Feb 27 Wed 2013 14:55
原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102年12月31日前如未改用電子發票,將不再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原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審案件降低純益率標準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降低所得額標準2%之租稅優惠,財政部已於101年9月27日發布新的解釋令規定,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如符合一、經營零售業務。二、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電子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三、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以上三項規定,才能繼續再享有10年租稅優惠,否則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