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便利,各行各業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已屬常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無論以何種管道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貨時都要記得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核使用統一發票甲公司時,發現該公司負責人的個人帳戶時常有零星資金轉入、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深入追查,查獲甲公司除於實體店面營業外,尚有在網路上銷售貨物,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1,000餘萬元及稅款5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還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總額之5%,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指出,現行統一發票中獎金額最高為1千萬元,民眾購物會更踴躍索取發票,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情形,消費者常會提出檢舉,另外,因近年來常發生網路交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案件,國稅局也會加強蒐集資料,並透過金流、物流或資訊流進行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網路銷售貨物時,仍應特別注意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可免受處罰,切莫心存僥倖,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目前分類:營業稅 (115)
- Dec 10 Fri 2021 08:40
使用發票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別忘開立發票
- Aug 19 Thu 2021 08:46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當期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進貨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如因商品瑕疵或其他因素,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買賣雙方合意退貨、折讓之發生日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進項稅額之減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倘進方營業人已將該筆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卻漏未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將造成虛報進項而有漏稅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於110年3月向乙公司購買機器設備1台,銷售額1,000,000元、營業稅額50,000元,甲公司已於110年3-4月期列報該筆進項稅額。嗣因部分規格不符,雙方於110年5月合意折讓100,000元、稅額5,000元,則乙公司應於110年5月發生折讓時,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甲公司,並於110年5-6月期營業稅申報書進項稅額申報扣減。
該局提醒,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當期申報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請儘速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 Dec 24 Thu 2020 09:38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境外電商電子勞務報酬,應注意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營業稅報繳
網路跨境交易日趨頻繁,國內營利事業常會透過Facebook等外國社群網站或交易平台(以下均稱境外電商)刊登廣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境外電商廣告費等電子勞務報酬時,除了要注意辦理所得稅扣繳外,還要記得依規定辦理營業稅報繳。
該局為讓國內營利事業了解於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境外電商電子勞務報酬時,所應辦理之稅務事項,特別就所得稅及營業稅相關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
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及財政部107年1月2日令釋規定,境外電商利用網路提供線上廣告服務予國內營利事業,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因此,國內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境外電商報酬時,按給付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另外,若該境外電商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給付額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後之所得額,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11月30日以信用卡給付境外電商Facebook投放廣告費10,000元,因Facebook已向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定其取得廣告服務收入得按淨利率30%、境內貢獻程度100%計算所得額,是甲公司應於109年12月9日前繳納扣繳稅款638元【(給付淨額10,000元×淨利率30%×境內貢獻程度100%)×扣繳率20%=600元;法定負擔稅率600/10,000=6%;實際負擔稅額10,000元/(1-6%)×30%×20%=638元)】,並申報扣繳憑單。
二、營業稅
國內營利事業於給付境外電商電子勞務報酬時,除其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其為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應按不得扣抵比例計算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也舉例說明,承上例,甲公司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自動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其應於110年1月15日前申報109年11-12月營業稅時,將給付額10,638元填入401申報書74欄位一併申報。
該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境外電商電子勞務報酬時,如該境外電商在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國內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營業稅報繳,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情形,請盡速補報補繳,以免受罰。另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已建置業經國稅局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境外電商名單(路徑: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核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查詢),民眾可以自行查詢。
- Dec 21 Mon 2020 13:30
查獲漏報銷售額始提出進項稅額憑證,計算漏稅額時得否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申報並檢附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如營業人於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於計算漏稅額時,該進項稅額不得自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中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銷售汽車零件之批發商甲公司銷售貨物短漏開銷售額500萬元(不含稅,銷項稅額25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後,甲公司提出汽車零件製造商乙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400萬元(不含稅,進項稅額20萬元),主張該筆發票尚未申報,其進項稅額還可以扣抵銷項稅額,故計算漏稅額時,應以銷項稅額25萬元減除進項稅額20萬元,以5萬元為本次漏稅額補稅及裁罰基準。惟依上開規定,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是稽徵機關仍應以25萬元為漏稅額,計算補稅及裁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有漏開漏報統一發票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前,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就免予處罰,且未於當期申報的進項稅額憑證,也可以同時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請營業人儘速依規定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 Dec 18 Fri 2020 13:44
營業人銷售應稅商品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有部分店家未主動開立,而且遇有買受人向其索取統一發票時,常會以其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須另加付5%營業稅款,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類此定價未內含營業稅行為已違反稅法規定,店家經通知限期仍未改正者,將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是含稅之銷售價格,如果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營業稅(即銷項稅額)與銷售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合計即為定價;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則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舉例說明,標價100元的文具用品,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銷售額95元、營業稅額5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則開立總計1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所以不論買受人是否具有營業人身分,其支付100元的價款,店家就應開立100元的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依標示的定價收取價款,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 Dec 17 Thu 2020 09:27
「宅」經濟崛起,網路賣家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請記得申請稅籍登記!
隨著民眾消費習慣改變,加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另類「助攻」,網路購物需求大爆發,個人利用蝦皮、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以直播、Facebook、Line等社群經營粉絲團,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服務的經營模式日趨普遍。這種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以營利的「無實體店面」,如果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8萬、銷售勞務4萬元),即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蒐集資料查核某家尚未申請稅籍登記之網路販售商品業者甲,因其使用的網路交易匯款金融帳戶,1年內有頻繁資金流入高達2,800餘萬元,已遠超過上述應申請稅籍登記標準。經深入追查發現,該帳戶存入款項確屬甲在網路銷售商品所收貨款,其月銷售額已達應申請稅籍登記及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除補徵營業稅140餘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補充說明,自109年1月31日起,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金額如已達上述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這較過去是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每月銷售額」是否達營業稅起徵點,已有不同,請網路賣家注意!如有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 Oct 26 Mon 2020 09:20
營業人於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辦理臨時性特賣會,要辦登記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已辦理稅籍登記,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臨時性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的考量,應由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並應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給消費者。惟於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且活動結束後即不再該處繼續營業,應由推銷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非屬臨時性展售活動,應向展售活動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配合各項活動於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辦理特賣會應注意營業稅相關規定,如因一時疏忽,漏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 Sep 28 Mon 2020 15:23
營業人同時漏未取得及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被查獲購進貨物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卻未取得,又於銷售貨物時,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未取具進項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另未開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稅外,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近日查核發現,甲公司從事網路銷售,108年間購進貨物500多萬元,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另於銷售貨物時,銷售金額650多萬元,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國稅局核定予以補稅及裁處罰鍰,甲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500多萬元裁處5%罰鍰25多萬元;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營業稅額32萬5千多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因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乃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32萬5千多元。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買賣交易時,除了進貨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外,銷貨也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 Sep 28 Mon 2020 15:20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繳稅而免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及辦理申報,縱所得人已將該筆應扣繳所得合併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繳,扣繳義務人雖得免補繳扣繳稅款,但違反扣繳義務部分仍應處罰,請扣繳義務人留意扣繳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也就是所謂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107年3月給付租金80萬元予出租人乙君,甲君僅按租金50萬元扣繳10%稅款5萬元,並於108年1月填發50萬元之扣繳憑單,經該局查獲,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以短扣繳稅款3萬元〔(80萬元-50萬元)×10%〕處罰。甲君不服,主張所得人乙君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已依法自行申報該筆租賃所得80萬元並繳稅,並未因其短扣稅款及短報扣繳憑單給付額,而發生所得人逃漏所得稅之結果,應免予處罰。經該局以甲君既為扣繳義務人,其未履行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義務,自應依行為時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規定辦理,並不因嗣後所得人已申報繳納所得稅而免除其扣繳義務人之責任,駁回所請。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注意是否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應扣繳所得,如符合應扣繳之所得,應依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及填發憑單申報,避免因一時疏失,致遭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尚須受罰,得不償失。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 Feb 25 Tue 2020 08:41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來電詢問,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免用統一發票店家,應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不論該買受人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或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如有誤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情形,應收回作廢重開,以免受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1月銷售新臺幣2,000元貨物與乙商號,甲公司因乙商號為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而開立未載明乙商號名稱及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予乙商號。如經查獲,甲公司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且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之規定,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確實依規定格式據實填載,如因一時疏忽,有記載錯誤情形,應儘速收回作廢重開;如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於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情況下,可免予處罰
- Feb 04 Tue 2020 09:03
網路開店真開心 稅務問題請留心!
網路賣家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勞務,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8萬元,或者銷售勞務金額已達4萬元,應注意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網路銷售已蔚為時下賣家選擇出售商品的重要管道,雖然網路交易沒有實體店面就可作生意,但每月銷售額達上述金額者,仍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該局發現近年來雖然已大力宣導網路銷售應辦理稅籍登記,但仍有不少年輕賣家,利用各大銷售平台、臉書Facebook、Line等社群網路或通訊軟體販售商品,銷售金額相當可觀,甚至每月已達數十萬元,卻認為只賺些微差價,而疏忽未辦理稅籍登記,經稽徵機關查獲後補徵營業稅及處罰鍰。
該局呼籲,年輕朋友如有上述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但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就近向稽徵機關詢問有關辦理稅籍登記及營業稅相關稅務問題,以免將來受罰。
- Dec 12 Thu 2019 08:50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或扣抵聯、收執聯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存根聯。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所以,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或遺失取得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收執聯,都可以向買受人(銷售人)取得原統一發票收執聯(存根聯)影本,並經由買受人(銷售人)蓋章證明,得以影本代替作為記帳(進項)憑證。
該局呼籲,為降低遺失統一發票之風險,營業人應盡速導入電子發票,因為電子發票開立或接收均在雲端進行,發票資料並儲存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s://www.einvoice.nat.gov.tw),安全有保障。
- Dec 09 Mon 2019 09:04
營業人取得饋贈客戶或員工禮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係屬不得扣抵之進項,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因年關將近,甲公司購買1,000盒禮品贈送公司客戶及酬勞員工,取得銷售額500,000元,稅額25,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1紙,依前開規定,係屬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之費用,不得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具前述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因不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 Aug 05 Mon 2019 09:08
營業人因承租人遲付租金而收取之利息屬銷售額範圍;承租人取自出租人之違約金,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遲付租金而加收之利息,係屬銷售勞務範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遲付租金而加收之利息,係在銷售勞務之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如營業人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收入,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Aug 01 Thu 2019 08:42
營業人員工出差購買之車票屬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員工因出差購買車票,可憑票根影本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票、客運票、高鐵票、船舶票、飛機票等,應憑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Jul 24 Wed 2019 08:43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當期之營業稅,前後任負責人均應各自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營業稅,新負責人應於單月15日內按期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月)開始15日內,但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 Jul 22 Mon 2019 08:49
大樓管理顧問公司收取保全費用要開立發票嗎?
甲公司承攬社區大樓保全業務,每月收取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35萬元〔含人事薪資費用30萬元及行政管銷費用5萬元〕,甲公司僅就行政管銷費用5萬元開立發票,經國稅局查獲認定承攬期間短開發票約8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並處罰鍰60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所承攬社區大樓服務型態為顧問方式,合約書明確記載工作人員薪資費用每月30萬元,該公司僅代收轉付大樓保全人員薪資費用,不應列為收入。
國稅局指出,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支付與大樓保全人員之薪資,是否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的課稅範圍?可就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保全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來判斷,例如,簽訂合約內容之權利義務關係、大樓保全人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等相關資料。如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保全人員間有僱傭關係,則其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之人事薪資費用,非屬代收代付性質,係屬大樓管理顧問公司銷售額一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Jul 19 Fri 2019 09:40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請營業人儘速規劃辦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8年5月24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規定,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使用時點,由109年1月1日延長1年至110年1月1日,請營業人儘速因應規劃辦理。
該所說明,財政部鑒於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已具備一定程度之資訊能力,改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統一發票,應屬簡便。為響應節能減碳及落實電子發票政策,予以訂定停止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時點,惟考量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或使用其他種類統一發票,尚需時日規劃資訊系統整合作業,爰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第14項規定,定明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適用相關條文自110年1月1日施行。
- Jul 17 Wed 2019 09:05
保稅貨物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可列入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保稅貨物盤虧補稅案件,其補徵之營業稅額,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特別注意。
該局說明,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營業人得於繳納後,以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第2款規定,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可列入扣抵銷項稅額。海關核發之「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第二聯扣抵聯,亦加註提醒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營業人若疏忽將不得扣抵進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有漏稅額,除追繳稅款外,將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 Jul 16 Tue 2019 08:47
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後,營業稅溢付稅額得否申請退還並加計利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該轄營業人去電詢問,公司辦理解散註銷稅籍登記後,溢付之營業稅額可否申請退還?退還時應否加計利息?
該所說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後應自行依上開規定檢視是否有視為銷售貨物需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情事,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清、決算申報後,若有溢付稅額得申請退還,經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至稽徵機關退還溢付稅額應否加計利息部分,依財政部89年10月27日台稅二發第0890457612號函釋,營業稅溢付稅額係屬稅制規劃流程之一環,與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發生之溢繳稅款有別,尚無加計利息退還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