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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節能電器如已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並領取退稅款,嗣如有退換貨情事,依規定應向原核定退稅國稅局申請繳回已領取減徵貨物稅之稅款。
該局說明,節能減碳是國際間重要課題,為達我國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再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自112年6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4日止,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該局指出,實務上於審理民眾申請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案件時,發現民眾原已申請並領取減徵貨物稅,嗣因發生退換貨致有重複申請退還貨物稅情形,而產生溢領退稅款情事。依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5條規定,退換貨時已領取減徵貨物稅稅額者,應於退換貨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核定退稅之國稅局申請填發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繳款書並向公庫繳納,倘未依限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國稅局將移送強制執行;退換貨時已申請惟尚未領取減徵貨物稅稅額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受理國稅局撤回申請,並依規定另案申請退還新取得電器類貨物之減徵貨物稅稅額。
舉例來說,甲君112年3月5日購買1臺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之新電冰箱,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並於同年月30日領取減徵貨物稅稅額,嗣甲君於同年4月5日向廠商退貨,同年4月10日主動向原核定退還稅額之國稅局申請填發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繳款書,且依限繳回,甲君繳回退稅款符合上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5條規定,亦減少國稅局後續徵收等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購買節能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記得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以線上申請或書面向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嗣若有退換貨情事,須在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撤回退稅申請或繳回已退稅款,以免觸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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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消費者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每臺最高可退還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購買節能電器所領取之貨物稅退稅款,屬政府補助款性質,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因該筆收入係以100%認列成本及必要費用,而無所得。倘屬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所領取之貨物稅退稅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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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對於國稅局的稅捐處分不服,依法享有申請復查及續行提起訴願的權利,兩者的法定申請期間規定雖皆為30日,惟期間起算點不同,請民眾特別留意。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分,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依繳款書所載的「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天內向原行政處分機關申請復查,如屬「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為之;而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仍有不服,欲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規定,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即財政部)提起訴願,並應注意是以該等機關收受訴願書的日期為準(即採到達主義),若逾法定期間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管轄機關會作出不受理之復查決定或訴願決定,請民眾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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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為簡化扣繳作業,並適度鼓勵民眾購買政府舉辦之獎券投注公益及於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自108年12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亦同。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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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常有公司或行號詢問承租房屋時,租賃契約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應如何計算所得稅扣繳稅款?

該所說明,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則該款項實質上為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因此,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的各項稅費,均應作為租賃之給付額辦理扣繳。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20,000元,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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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墾丁羅小姐來電詢問在住家獨資經營地政士事務所,與家庭水電瓦斯費,如何列報事務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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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之納稅義務人買賣自住房地,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住房地出售的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就已繳納稅款範圍內,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

舉例說明,蔡先生10561日買A房地並設籍自住,於10831日出售A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出售價額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已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20萬元。另於10861日以1,800萬元買入B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且設籍自住。因蔡先生出售A房地前1年內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出售A房地與購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蔡先生可於10861日的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出售A房地已繳納稅款20萬元(重購價額1,800萬元/出售價額1,500=1.2,大於11計算),且B房地在5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蔡先生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後5年內將B房地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出租或營業使用)或再行移轉,應向國稅局繳回原退還稅額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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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稅捐(含罰鍰)達到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個人欠稅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經審酌符合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稽徵機關將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其限制出境。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因欠稅遭限制出境後,常誤認只須繳納部分欠稅款,使剩餘欠稅款未達限制出境標準,或已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即可解除出境限制,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如因欠稅而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列管之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方可解除出境限制。因此,仍在行政執行分署分期繳納之欠稅,即便就所餘欠稅開立票據分期繳納,在票據尚未全部兌現前,仍無法解除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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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汰換舊車購買新車,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於舊車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始符合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規定。

該分局說,上述規定之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為期間之逆算,以「報廢日或出口日」之前1日為起算日溯及逆算6個月,並以第6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前一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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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詢問,出售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應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股票如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者,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依該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所以,有價證券不論是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只要是買賣行為,均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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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自4月1日起將展開108年度貨物稅專案查核,依貨物稅條例規定,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國產飲料品可減除容器成本),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係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不含營業稅)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以打造車體屬其他車輛為例,假設每台銷售價格為300,000元(不含營業稅),完稅價格之計算方式為300,000元÷(1+稅率15%)=260,870元,應納貨物稅額為260,870元×稅率15%=39,130元。

該分局說,在查核貨物稅申報案時,發現有貨物稅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將一個價格分張開立,或另以「服務費」、「加工費」等各種名目開立,以低報應稅貨物銷售價格逃漏貨物稅,經查獲,除對該貨物稅廠商補徵稅款外,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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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目前接獲甲公司吳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於108131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應如何辦理決清算申報?有無申報期間的限制呢?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本案例該公司應先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並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於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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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民眾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擅自於電腦網路刊登營業訊息銷售貨物(勞務)國稅局輔導辦理稅籍登記,民眾逾期未辦稅籍登記,因而遭受處罰案件。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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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財政部已於107年1月1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自109年1月1日停止使用。

該局說明,鑑於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已具有相當程度之資訊能力,如能轉換使用電子發票,應屬簡便,並可兼顧節能環保愛地球之社會責任目標,故自106年1月1日起,已不再核准營業人新申請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至原已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仍可繼續使用至108年12月31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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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工資自明(108)年1月1日起從原先22,000元調整為23,100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亦配合修正,並同步自明(108)年1月1日施行。

   新修正的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月投保薪資金額修正為23,100元,刪除原分級表第2級22,800元,原第3級24,000元遞移為第2級,餘級次均遞移,24,000元以上維持原級距及金額,最高1級仍為45,800元,修正後分級表計16級。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部分工時勞工及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月投保薪資增列22,000元等級,其餘等級及月投保薪資下限均維持原規定未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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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許多公司為犒賞員工,都會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或給予旅遊津貼補助,而員工參加公司旅遊補助應如何申報所得稅,分以下二點說明:

一、若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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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未銷售貨物或勞務,請勿開立無金額,或金額為零或負數之統一發票,以免消費者中獎卻無法領獎。

    該局指出,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統一發票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者,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因此,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如消費者與營業人之間只有兌換或退費的行為,並沒有其他交易者,則營業人是不用開立統一發票。縱使消費者拿到前揭行為營業人開立之無金額,或金額為零或負數之統一發票,於中獎後,仍不能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兌領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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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核定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案件,在行政救濟確定後還有應補稅款者,務必要依補稅通知書上的繳納期限繳稅,即使是納稅義務人之前已經提供擔保品,仍須依限繳納,以免擔保品被稅捐機關行使權利、或加徵滯納金,甚至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核定的處分如有不服,可依規定循序提出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另外,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但是,納稅義務人如依規定申請復查,或提訴願時,已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完成繳納、或提供擔保、或其財產已經稅捐機關通知相關單位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行政救濟案件在確定後,稅捐機關會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給納稅義務人,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依限繳納,即使納稅義人已提供擔保,亦不例外,因為訴願階段受理欠稅擔保的目的,係為暫緩欠稅移送執行,所以行政救濟確定後,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單並依限繳納,稅捐機關即會通知返還擔保品,但逾期未繳時,稽徵機關則會對原提供之擔保品行使應有權利,如有不足清償時,須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依法提起訴願並提供擔保者,即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於行政救濟確定後如仍有補徵稅款者,應注意繳納期限,並依限繳納,以免原擔保品遭致變價及續行移送執行,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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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人民遷徙自由權利及兼顧稅捐租稅債權之公共利益,財政部於日期發布「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自104年1月1日起生效,使各稅捐機關在辦理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作業上,有一致、客觀之準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各稅捐機關原本在辦理限制出境案件,都是單以欠稅金額是否達到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得限制出境金額為認定標準,新規定則是除了欠稅金額外,還必須審酌有無限制出境的必要。
新規定是將欠繳金額區分為3個級距,分級適用應審酌之限制出境條件,且須逐案審酌各欠稅案件有無辦理限制出境必要,審酌條件包含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及非屬正常營業之營利事業等。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新規定除了適用新案件外,舊案件(亦即新規定生效日104年1月1日仍受限制出境處分案件)也可適用;因此,各稅捐機關對舊案件必須依新規定標準逐案重新審酌是否繼續限制出境,如不符合限制出境新規定者,就必須儘速報請解除限制出境。
該局特別提醒,限制出境新規定實施後,雖有部分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可解除出境限制,但為維護租稅公平,各稅捐機關與行政執行分署亦已強化雙邊合作,積極追查稅款,籲請欠稅人仍應誠實納稅,切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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