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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自4月1日起將展開108年度貨物稅專案查核,依貨物稅條例規定,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國產飲料品可減除容器成本),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係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不含營業稅)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以打造車體屬其他車輛為例,假設每台銷售價格為300,000元(不含營業稅),完稅價格之計算方式為300,000元÷(1+稅率15%)=260,870元,應納貨物稅額為260,870元×稅率15%=39,130元。

該分局說,在查核貨物稅申報案時,發現有貨物稅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將一個價格分張開立,或另以「服務費」、「加工費」等各種名目開立,以低報應稅貨物銷售價格逃漏貨物稅,經查獲,除對該貨物稅廠商補徵稅款外,並處以罰鍰。

該分局籲請貨物稅廠商自行檢視相關表報帳證是否均已依規定報繳,如有短、漏報或壓低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情事,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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