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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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被投資公司營運虧損,導致產生損失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在稅務處理上,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亦即被投資事業營運發生虧損,以致原出資額實際發生折減,才可列報投資損失;而計算投資損失時,必須特別注意以前年度已列報投資損失者,應於原出資額中先予扣除。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證明文件,但是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計算投資損失時,尚須注意該筆投資成本是否曾已列報損失,以免重複列報。該局舉例,甲公司於95年間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為3千5百萬元,乙公司於100年度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於辦理100年度結算申報依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60%列報投資損失2千1百萬元,嗣乙公司持續虧損,遂於109年辦理清算結束營業,甲公司取得乙公司清算分配款5百萬元,故甲公司於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列報之投資損失應為9百萬元(3,500萬元-2,100萬元-5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時,除需注意以實現者為限及應檢附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或合併、破產、清算之相關證明文件外,且要注意需扣除以前年度已申報之投資損失,以免損失重複列報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顏組長 06-229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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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營利事業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的影響,財政部於今(112)年1月11日訂定發布「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11年度擴大書審要點)持續規定營利事業,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109或108年度的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的純益率得按111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的80%計算。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是按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乘以按經營行業別所適用的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較無法完全反映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所增加的成本費用及降低獲利情形,考量受疫情影響營利事業的營運狀況,財政部於111年度提供上開租稅協助措施,而且本項措施免事先申請,只要符合條件,今年5月申報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就可以勾選適用按擴大書審純益率的80%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700萬元,所經營行業別按111年度擴大書審要點適用純益率標準6%,如其110、109及108年度的營業收入淨額分別為800萬元、900萬元及1,100萬元,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700萬元雖較110及109年度衰退未達30%,但較108年度衰退達36.36%〔即(700萬元-1,100萬元)/1,100萬元〕,符合擴大書審要點所訂受疫情影響的適用要件,甲公司在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審時,可按純益率4.8%(即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欲瞭解所經營行業的111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辦服務及查詢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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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商號自107年度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但是,要特別注意的是獨資合夥商號如有短漏報所得額,除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因綜合所得稅短漏報營利所得,應依法補稅及處罰外,該商號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嗣經國稅局查獲甲商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20萬元,除應就其資本主A君綜合所得稅因短漏報營利所得120萬元補稅及處罰外,甲商號雖無須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但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120萬元,按109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24萬元(120萬元×20%)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籲請獨資合夥商號應注意依規定正確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所得額情事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稅法相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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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如有給付租金時,除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外,還要注意租金扣繳率及憑單申報期限會因出租人是否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營利事業有無境內固定營業場所而有所不同。
該局說明,出租人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不含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應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後,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在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若出租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者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應按扣繳率20%扣取稅款,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甲公司自111年1月起,以每月給付租金30,000元向A君承租房屋作為辦公處所,A君為我國境內居住者,甲公司應於每月給付A君租金時,按扣繳率10%扣取3,000元稅款,在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112年2月6日前(112年1月適逢國定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又因2月5日為例假日,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將111年全年給付租金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若發現給付租金等各類應扣繳所得有漏未扣繳情事,應儘速補扣繳,若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繳者,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還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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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即將於今(111)年9月1日開始,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為減輕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免辦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今年8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5470號令,營利事業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延長至112年6月30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111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簡政便民,營利事業如因受疫情影響已依財政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或110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免辦理109或110年度營所稅暫繳者,可直接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另外,營利事業於辦理111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如因疫情影響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或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均無須提出申請,可直接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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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需要與客戶、供應商溝通,常有交際性質之宴客、饋贈送禮及公關方面的支出,這些屬交際費性質之支出,其帳務處理應以交際費入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之交際費,應依規定取有憑證,且支出須與業務有關,而全年支付總額,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度內,列報交際費。營利事業不得因交際費超過規定限額而改以其他費用列帳。
該局於查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因列報之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而將招攬業務所招待客戶餐敘、或三節餽贈禮品之部分支出,轉列報於其他費用項下,經該局依費用性質轉正交際費後,超過法定限額部分,依規定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因業務需要而招待客戶的宴客及餽贈支出,不得因交際費超過限額而改列為其他費用,否則將遭剔除補稅。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洽國稅局,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以免損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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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依出口方式之不同,其銷貨收入歸屬年度亦有不同,特請營利事業注意,以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錯誤。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係經海關出口者,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但如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外銷貨物10萬美元,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CIF),於107年12月27日報關出口,美元匯率為30元,又貨物於108年1月15日抵達目的地,108年2月12日收取貨款10萬美元,結匯為新臺幣(下同)310萬元,因該筆交易出口報單之報關日係在107年12月27日,A公司應按報關出口時匯率歸屬為107年度營業收入300萬元,而收款日(108年2月12日)收款310萬元,其差額10萬元應列為108年度之匯兌利益。
該局提醒,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外銷收入認列時點,應以報關日或執據戳記日之所屬會計年度申報銷貨收入,以免申報錯誤遭受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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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高價位的乘人小客車,稅法訂有限額,成本超過限額部分,其超提折舊額不得列報費用。
該局表示,自93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可以列報折舊的實際成本以250萬元為限額,但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者為500萬元,實際成本高於限額者,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又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收益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1月1日購置乘人小客車1輛750萬元,耐用年數5年,估計殘值100萬元,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財務會計依實際成本每年提列折舊130萬元〔(750萬元-100萬元)÷5年〕,第1年底帳載未折減餘額為620萬元(750萬元-130萬元),因購買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限額250萬元,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以列報該部小客車的折舊額是433,333元〔130萬元×(250萬元÷750萬元)〕,超提之折舊額866,667元【130萬元×〔1-(250萬元÷750萬元)〕】不予認定。嗣後甲公司於108年12月31日以600萬元出售該部小客車,其出售損益計算應以售價60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620萬元,核算出售損失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高價乘人小客車之折舊,應注意限額,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整減列超限折舊額,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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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卻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支付之利息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按利率差額計算之金額,將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最近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其列報銀行借款利息支出200餘萬元,惟帳上另有筆其他應收款3,0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其貸予往來廠商周轉之款項,因為是業務合作的重要客戶,並未收取任何利息云云,查甲公司有多筆利率不同之銀行借款,因無法究明是何筆用以無息貸出,國稅局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按加權平均法計算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從而剔除相當於該貸出款項之利息支出計50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上述同時借入又貸出款項情形,應注意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自行調整利息支出,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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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產生投資損失,在辦理稅務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外,尚須正確計算投資損失之金額,倘被投資公司在清算前曾經辦理減資,應重新計算投資成本,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又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至於營利事業之投資損失如屬被投資事業清算所產生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投資損失,在清算前已因被投資公司減資而列報過的投資損失,清算時就不能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在100年間投資乙公司,原始投資成本為1億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連連,因此在103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於103年依原始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60%可列報投資損失6,000萬元,減資後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成本餘額為4,000萬元;又多年後乙公司營運未見起色,遂於109年辦理清算結束營業,甲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500萬元,甲公司於109年可列報之投資損失應為3,50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1億元-103年之投資損失6,000萬元-清算分配款5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投資損失時,除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外,並應檢視對被投資公司投資成本變動情形,避免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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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列報收入所屬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銷貨收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銷貨物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如經海關出口者,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若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應以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外銷貨物經海關出口,報關日為107年12月27日,該批出口貨物之交貨日為108年1月10日,依上揭規定,該筆外銷收入應以報關日所屬年度(107年度)列報銷貨收入,而非以交貨日所屬年度(108年度)認列收入,故甲公司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外銷貨物收入列報為營業收入。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須注意外銷貨物之銷貨收入,並分別依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歸屬會計年度,正確列報年度營業收入,避免涉及違章漏稅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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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至於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或清算所得,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辦理決算申報之時限,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文書發文日」次日起算,如公司係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則以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日」之次日起算;至於清算申報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算,但清算人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則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如期申報,如逾期申報,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核定虧損之扣除,是請營利事業注意申報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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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1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為兼顧營利事業權利,如有特殊情形,致帳載債務雖逾時效但實際未逾者,即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由營利事業提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轉列該年度之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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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填具滯報通知書限期補辦結算申報,如依補報期限補辦結算申報且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之怠報金,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在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或於滯報通知書通知期限內補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如逾第79條第1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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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不動產買賣業之申報案件,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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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並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實際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同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同法第54條規定,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依此,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零外,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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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年度預估勞工退休金數額時,事業單位因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如係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得於實際提撥年度列報費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於106年度終了前,其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為300萬元,預估107年度應給付的退休金金額為400萬元,短差100萬元,如甲公司於107年度實際提撥補足,得將短差數額100萬元列報為該年度之費用;如果甲公司107年度僅提撥50萬元,則僅能以實際提撥金額50萬元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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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銷貨收入認列之年度,據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發生短漏報情事,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應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並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如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應以郵政及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發生短漏報情形,除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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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欲享受盈虧互抵租稅優惠措施,要同時符合下列4個條件:1.公司組織、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4.如期申報等要件,才可以依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再行核課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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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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