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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如有給付租金時,除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外,還要注意租金扣繳率及憑單申報期限會因出租人是否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營利事業有無境內固定營業場所而有所不同。
該局說明,出租人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不含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應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後,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在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若出租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者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應按扣繳率20%扣取稅款,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甲公司自111年1月起,以每月給付租金30,000元向A君承租房屋作為辦公處所,A君為我國境內居住者,甲公司應於每月給付A君租金時,按扣繳率10%扣取3,000元稅款,在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112年2月6日前(112年1月適逢國定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又因2月5日為例假日,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將111年全年給付租金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若發現給付租金等各類應扣繳所得有漏未扣繳情事,應儘速補扣繳,若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繳者,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還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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