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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來有營業人來電詢問,該公司因營業場所進行裝潢整修,而需暫時停止營業,其停業前當期銷售額,是否須提前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情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其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是以營業人如申請停業,不在前述規定範圍內,公司因營業所進行裝修工程暫停營業,其暫停營業前之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即可,而無須於停業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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