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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該10日內之起算日,是以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而公司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則以清算完結日的次日做為起算日,但是,清算期間如果跨越兩個年度,就要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臺北市政府核准甲公司解散日為105年10月3日,則甲公司應該在105年10月13日前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報扣繳憑單;嗣後甲公司於106年2月13日辦理清算完結,清算期間曾分別於105年12月1日及106年2月10日給付並扣繳會計師勞務費,因為清算期間跨越不同年度,所以甲公司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扣繳憑單,也就是說,甲公司105年12月1日所給付之會計師勞務費最遲應該在106年2月6日(因106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而2月5日適逢例假日,故順延至2月6日)前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另106年2月10日給付會計師勞務費係屬清算完結年度給付之所得,最遲應該在106年2月23日前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務必依限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免因逾期或漏未申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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