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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財政部在去(112)年底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是新臺幣(下同)20.2萬元,較111年度增加6,000元,今(113)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可適用。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是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以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可以從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免予課稅。
該分局舉例,甲君夫妻一家6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還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另扶養年齡68歲也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母親,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採用標準扣除額,則甲君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21.2萬元(20.2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06.5萬元〔全戶免稅額55.2萬元(9.2萬元×6人)+標準扣除額24.8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差額部分是該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差額14.7萬元(121.2萬元-106.5萬元),就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該分局籲請民眾注意今年每人基本生活費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林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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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扣繳義務人除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外,還要注意租金扣繳率及憑單申報期限會因出租人是否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營利事業有無境內固定營業場所而有所不同。
該局說明,出租人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不含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扣繳義務人應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後,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在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若出租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應按扣繳率20%扣取稅款,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甲公司自112年1月起,向A君承租房屋作為辦公處所,每月給付租金30,000元,A君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甲公司應於每月給付A君租金30,000元時,由甲公司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按扣繳率10%扣取3,000元稅款,在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113年1月底前將112年全年給付租金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務必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民眾如還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趙審核員 06-2223111轉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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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劉小姐詢問:我持有甲球場會員證,入會時球場向我收取的保證金,有開立發票,但最近我加入乙健身房,入會時所繳納的保證金卻沒有開立發票,該健身房有無違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入會費,是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的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屬於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但會員入會所繳納的入會費中,屬於存儲金或保證金等性質,於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尚非銷售勞務的收入,免開立發票免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實務上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且使用發票的營業人,其收費項目名稱不一,不能直接以「入會費」或「保證金」判斷應否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的款項,不論其名目為何,如果於退會時不予退還,係屬銷售勞務收取的代價,營業人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倘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則尚非銷售勞務的收入,應免開立發票。
關於乙健身房收取保證金未開立發票,南區國稅局建議劉小姐檢視入會契約相關文件,如有約定該保證金於退會時不予退還,乙健身房即有漏開發票逃漏稅之嫌,劉小姐可檢附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檢舉。該局並呼籲營業人,如有前開收取會員入會費或保證金應開立發票而未開立情事,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張股長 06-229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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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如須作廢或作廢重開時,應特別注意要收回作廢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不可在未收回作廢發票,甚至是買受人不知情下,就單方面自行作廢,以避免違反法規或產生中獎糾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將誤寫的統一發票收回,並於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再另行開立正確的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為電子發票,應收回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加註「作廢」字樣,並將作廢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另外營業人在辦理營業稅申報時,作廢的發票都要在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局指出,作廢發票未收回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該發票事後如有中獎,導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國稅局會發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因此,營業人應注意收回並保存好相關作廢發票聯次。
該局進一步補充,營業人開立發票後,才發現有金額多打等發票開立錯誤情形,買受人如為一般消費者,因為沒有買受人資訊,因而無法找到消費者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的發票。營業人倘遇此情形,切不可單方面自行任意作廢發票,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具敘明開立錯誤的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則依「正確銷售額」申報,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得免予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的情形達3次以上,就沒有免罰的適用。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統一發票有需作廢重開情形,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受處罰,甚至負擔賠付中獎獎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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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5-6月是公司召開股東會的旺季,常有營業人電話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詢問,贈送股東的紀念品所取得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召開股東會,所贈送給股東的紀念品與推廣業務無關,係屬公司對股東的餽贈,依營業稅相關規定,交際應酬用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外部分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的貨物,轉供作為股東會紀念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股東會紀念品時,要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的統一發票,且該統一發票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的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饋贈,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進項稅額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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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周先生來電詢問,無法至國稅局臨櫃申請無違章欠稅證明等稅務文件,有無其他申請方式?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無法臨櫃申請「國稅無違章欠稅證明」稅務文件,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稅別分類—稅務行政∕申請核發無違章欠稅證明(國稅)(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8w),利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工商憑證」(公司行號)及「TW Fido」(行動自然人憑證)等驗證身分後即可申請,該網站受理申請並完成產製電子稅務文件後,將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稅務文件及簽章檔。
該局進一步說明,電子稅務文件係依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與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紙本具有同等效力,有需求的民眾可多加利用線上申請,如有任何網站操作問題,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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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也就是說,如果營業人未正確申報而多報進項稅額,將造成當期應納營業稅額少報或多退營業稅額情形,除補徵稅款外,也會遭受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轄內營業人甲公司於110年9月間進貨取得應稅統一發票2張,金額計1,000,000元,後來因故作廢,甲公司於110年11月初申報營業稅時,卻疏忽誤將該已作廢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因而虛報當期進項稅額50,000元,致逃漏營業稅額50,000元,甲公司除被補徵稅款50,000元外,並遭處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25,000元。
該局說明,營業人常見申報進項稅額錯誤態樣有:1.重複申報2.作廢發票提出扣抵3.誤將其他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4.漏未申報因進貨退出(折讓)而收回之稅額5.誤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6.登打錯誤等。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每期營業稅申報時,應審慎檢視當期進項稅額是否有前述錯誤情況,如於申報後有發現錯誤,可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千萬不要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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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坊間租車業者藉此打出「用租的比用買的還划算」促銷廣告,吸引營業人將乘人小客車改以租賃方式取代購買,以獲取租金之進項稅額來扣抵銷項稅額。但財政部於111年1月7日發布令釋,乘人小客車有5種情形,其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規劃購買或租賃車輛時,要注意納入考量。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釋,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與租車業者訂立合約,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將依上述規定實質審認,與合約外觀為「租賃」無關。舉例來說:A公司與租車業者訂定租賃合約,約定以每月1萬5千元承租1輛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租期3年屆滿後,該輛汽車即無條件歸A公司所有,此種租賃方式即屬於分期付款買賣性質,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至於營業人承租非屬前述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同時符合1.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及2.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項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最後提醒,營業人視各項需求規劃租車好還是買車好,雖租稅誘因是考量因素之一,還是要仔細審酌租約內容實質是否符合可扣抵之規定,以免喪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租稅小確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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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王先生在去(110)年12月初接到國稅局寄來的108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繳款書,應納稅款10,000元,繳納期限為110年12月20日,王先生因忙碌直至111年1月5日才發現稅單已逾期未繳,應該會被加徵滯納金,王先生日前從媒體報導得知加徵滯納金的規定已修正減輕了,他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詢問111年1月5日去銀行繳納這筆稅款,會被加徵多少滯納金?
南區國稅局表示,總統於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其中包含第20條有關滯納金加徵的規定,修正內容係將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最高由15%修正為10%,稅捐稽徵法第20條修正規定的開始施行日期為111年1月1日,施行時,欠繳應納稅捐且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即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者,可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該局說明,王先生詢問的應納稅款繳納期限為110年12月20日,滯納期滿日為111年1月19日,因王先生這筆應納稅款在稅捐稽徵法第20條修正規定施行日(111年1月1日)尚未繳納,如果在111年1月5日繳納,也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滯納期滿日111年1月19日),其應加徵的滯納金可適用修正後規定,也就是說,王先生逾期15日繳納稅款,應加徵5%滯納金500元(10,000×5%)。
該局進一步說明,基於法律安定性及租稅公平,在11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原滯欠應納稅捐,或應納稅捐在110年12月31日以前滯納期滿,於111年1月1日以後繳納者,仍適用修正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15%的規定。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繳款書時,應先檢視核定內容,如有疑義,請儘速向原核定稽徵機關查詢,若無疑義,請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未繳而被加徵滯納金,甚至是超過30日後仍未繳納者,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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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值歲末年初,不少家庭為除舊佈新,常會添購新家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購買節能電器如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者,可以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
該局表示,即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凡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最高可退還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民眾可於購買節能家電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以網路或書面方式向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
該局說明,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得以線上申請、紙本郵寄或臨櫃辦理,而線上申請除提供申請人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等方式確認身分外,為便利民眾,今(110)年度更增加「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申請方式,只要透過網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選擇「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免使用憑證及讀卡機登入】」,依照步驟登錄身分資料、金融機構帳戶、發票(或收據)及電器產品資訊,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及相關附件影像檔進行申辦,經國稅局審核並與金融機構比對完成身分確認後,退稅款就會直接撥入該指定帳戶,方便又快速,民眾可多加使用,而且記得一定要在期限內提出申請,別讓您的權益睡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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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競爭瞬息萬變,有諸多因素影響營業人營業額衰退,甚至於短暫「歸零」,這時除了注意市場需求變化及經營策略調整外,也別忽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依同法第49條規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某家公司110年5至6月(期)營業稅未在規定申報期限7月15日前辦理申報,經輔導後仍未申報,致超過30日,乃加徵怠報金3,000元,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110年以來,因產品處於研發階段,無銷售額,故未辦理營業稅申報並非故意,應免除其罰責;但該局審理發現,該公司110年1至2月及3至4月之銷售額雖為0元,惟均按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且未逾期,顯見該公司對於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法按期限申報營業稅之相關規定並非不知,其未為申報,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仍應受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切勿因當期無銷售額,而未依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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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誤以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虧損,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仍是虧損,就不會被處罰。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有無辦理結算申報處2倍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虧損600萬元,嗣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加計該筆漏報之所得額後,全年所得額為虧損400萬元,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前揭規定,就其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按107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其論處金額為40萬元(200萬元×20%),因甲公司於國稅局查獲後,坦承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鍰,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以0.4倍罰鍰計16萬元(40萬元×0.4),但該筆罰鍰已超過上限金額9萬元,故甲公司最終應處罰鍰金額為9萬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誠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所得額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短漏報所得額而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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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到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如果是購買藥品、保健食品或其他生活用品等,可向藥局索取發票,如果是拿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開立的處方箋至藥局領藥,則無法索取發票。
該局說明,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也就是指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係屬於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國稅局會核定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並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民眾拿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開立的處方箋,前往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領藥,藥局不用開立發票。但藥局銷售上述業務以外之其他藥品或生活保健用品等收入,則須開立發票並繳納營業稅,所以民眾如是自行到藥局購買一般成藥、保健食品或其他生活用品等,藥局應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日前查核甲藥師經營A藥局,發現甲君銀行帳戶有現金存入3,500餘萬元,與A藥局申報營業稅銷售額2,000餘萬元及國稅局核定甲君之執行業務收入只有500餘萬元,金額顯不相當,甲君後來坦承其帳戶存入款項,除部分為投資理財及依醫師處方調劑藥劑、供應藥品之收入外,計有400餘萬元為銷售一般成藥、指示用藥及奶粉、紙尿褲等日常生活用品收入,因民眾未主動索取發票,以致漏未開立發票並漏報銷售額。
國稅局提醒民眾到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拿藥時,如非屬依醫師處方箋領藥,而是自行購買藥品者,請主動積極索取發票。同時也請藥局注意,營業人只要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即有漏開發票之違章行為,不因買受人是否主動索取發票而有所不同;藥局如有醫師處方箋以外之藥品或其他用品銷售收入,因一時疏忽而漏未開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者,請儘速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除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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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之當期,營業稅申報時點為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為次期(每2月為1期)開始15日內,但是當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獨資經營的商號以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原負責人A君)110年4月6日變更負責人為B君,則甲商號(A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10年4月20日前,申報110年3-4月期轉讓前之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應依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於110年5月15日(星期六,可順延至5月17日星期一)前,申報110年3-4月期轉讓後之營業稅。亦即變更當期之前後負責人,應各自依其申報期限依法申報及繳納營業稅,逾期將依規定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損害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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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紓緩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對營利事業的衝擊,並協助其度過難關,財政部於110年1月26日訂定發布「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增訂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108)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疫情在全球擴散,許多企業受疫情衝擊,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成本費用增加,進而影響獲利。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採核實計算損益,可按實際收入、成本費用計算全年及課稅所得額,如實反映企業受疫情影響之獲利情形,所負擔的營所稅稅額因而減少,但是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者,係按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乘以適用之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因此,無法反映因疫情影響增加之成本費用及獲利率降低的情形,考量受疫情嚴重影響營利事業的營運狀況,財政部於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訂定,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者,適用擴大書審之純益率,得按該行業別純益率標準80%計算全年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900萬元,按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其經營行業別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6%,因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900萬元已較108年度核定營業收入淨額1,800萬元,衰退達50%〔(900萬元-1,800萬元)/1,800萬元〕,符合擴大書審要點所訂受疫情影響之適用條件,因此,甲公司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可按純益率4.8%(即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欲瞭解所經營行業之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報繳稅服務/重要報稅資訊區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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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營業人使用收銀機或POS機開立統一(電子)發票情況普遍,屢有因生意忙碌或工讀生不熟悉收銀機或POS機操作,致銷售金額登打錯誤。當發現錯誤時,消費者已離開現場,無法收回錯誤發票作廢重開,這時別著急,記得趕快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就不會被處罰了。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應收回原發票作廢,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給買受人。如未作廢重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將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不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所開立給營業人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免予處罰。因此,如銷售對象為個人時,無法向消費者收回發票作廢重開,但發現誤開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則可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疏忽書寫錯誤,應收回作廢重開,如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儘速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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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務必要開給實際買受人,千萬別跳開,否則一旦被查獲,上、中、下游營業人都會連同受罰。
該局近期查核案件時發現,某甲營業人銷貨給乙營業人,礙於情誼,依乙營業人要求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乙營業人的下游廠商丙營業人,造成跳開統一發票,甲營業人因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營業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乙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甲營業人之統一發票,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另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丙營業人及短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稅額外,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所短漏報稅額應處罰鍰金額及未依規定給與憑證應處行為罰金額擇一從重處罰;至丙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貨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徵稅額外,並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千萬不要有跳開發票情事,以免違反相關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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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新興市場的基金已成為時下熱門的投資選擇之一,營利事業為獲取利潤,將閒置資金用於基金投資頗為常見,惟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買賣基金之所得,若屬出售境外基金之利得,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指的是在國內登記註冊之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境外基金,係指註冊地在我國以外之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在國內銷售之基金,目前我國稅法對營利事業境外投資所得並無免稅優惠。因此,營利事業如透過買賣境外基金獲有利得者,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疇。
該局特別提醒,境內外基金並不是以基金投資區域區分,營利事業於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若無法區別境內外基金,可逕洽基金申購單位或上網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之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announce.fundclear.com.tw)查詢,以避免申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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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春鎮劉女士詢問:孫子實際都是由她扶養,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能否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說明,依財政部107年5月2日台財稅字第1070456767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均有因故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而由納稅義務人(祖父母)扶養並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其免稅額者,得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所稱「因故」,指被扶養孫子女之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除父母死亡可免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提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之孫子女的父母如均有上述情形之一,而由納稅義務人實際教養撫育孫子女,自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起,除可列報免稅額外,還可以列報孫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5歲以下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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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網路發達,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如有「登錄錯誤」時,其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而所稱「登錄錯誤」係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並不包括憑證本身的錯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107年5-6月期營業稅,誤將乙公司的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0,000元,遭國稅局補稅並裁處漏稅罰。甲公司不服,主張該公司採網路申報營業稅,而該筆誤申報發票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例僅0.3%,符合減免處罰標準「登錄錯誤」免罰規定,乃提起行政救濟,案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規定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對其依法得申報之進銷項資料,於上網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倘營業人係持其他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辦理申報,其所涉疏失之嚴重程度,明顯高於單純將自身進銷項憑證內容登載錯誤,自非屬該款所定「登錄錯誤」之範疇,故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方便又輕鬆,但申報時仍應確實逐筆核對所取得及登錄的進項憑證是否正確,以免因疏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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