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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蔡先生來電洽詢申報房屋租金支出需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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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李小姐電詢:個人透過網路銷售商品,是否須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藉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應使用統一發票,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未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請於3月31日輔導期間截止前自動補報補繳,可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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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但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是以,營業人如接受消費者持簽帳卡消費,未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一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前揭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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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近日跨境電商相關課稅議題引起社會大眾高度關注,鑑於線上交易型態趨向多元,各國均面臨交易資料蒐集及課稅方式等問題,財政部為配合國際網路交易課稅潮流趨勢,加強對網路交易資料蒐集及稽徵技術之提升,以兼顧租稅公平及我國企業之競爭力,研議修正相關法令規定。  

該所說明,目前我國營業稅稅制下,如跨境電商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則免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而是由買受人負責繳納營業稅,且交易金額3,000元以下免稅;由於買受人為自然人買家之情形下,通常每筆交易金額小卻筆數繁多,導致營業稅稅基不僅減少,意產生跨境電商相較於我國電商,無須負擔5%營業稅的不公平競爭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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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本(106)年度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展開,提醒營業人先行自我檢視,如果發現有違漏情形,儘速於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近年網路交易快速發展,雖是一種新興的交易型態,但其課稅原則和實體通路相同,在網路上經營生意的賣家也應遵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相關規定。為掌握網路交易稅源,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本年度持續將網路交易列入專案查核作業項目,透過相關資料分析,產出異常清冊,並加強查核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有無辦理稅籍登記,是否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或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營網路平臺或數位商店,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有無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取具進項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透過網路購買國外勞務者是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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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將自己的房屋免費借給朋友使用,但友人在此屋設立商號、公司或執行業務等營業活動或行為時,依規定仍須依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將房屋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前述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雖是將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或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仍應依法計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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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為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自即日起陸續派員實地稽查營業人是否主動開立發票。

該分局指出,本階段以曾遭檢舉短、漏開發票或被查獲故意開立收據或發票記載不實及申報銷售額偏低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對象,如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依規定處5倍以下罰鍰。同一業者於一年內被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其營業7至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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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為因應產業生產設備提升、新型態產業崛起及發展,加速機器設備更新、自動化及現代化,營利事業於今年5月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適用財政部於今(106)年2月3日修正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該分局說,本次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以下簡稱新表),分為3大類(房屋建築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機械及設備)、26項、164細目,與修正前比較,增訂項目1項、細目7項及修正原有細目1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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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產業生產設備提升、新型態產業崛起及發展,加速機器設備更新、自動化及現代化,財政部於今(106)年2月3日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營利事業可於今年5月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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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市某商號陳先生問:原經營之合夥商號因合夥人退夥僅剩一人時,應否須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民法規定意旨,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二人以上。原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只剩一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僅剩的一人以獨資方式經營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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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者,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1%或5%稅率補稅並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某農產店經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登記營業項目為蔬菜、水果批發業,該行號原查定每月免稅銷售額15萬元,惟其被查獲104年1至6月間未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卻擅自銷售登記項目以外之筍干等應稅加工農產品收入每月45萬元計270萬元,除涉有未辦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行為罰外,其查獲之筍乾銷售額,回歸各月未逾20萬元且超過原查定銷售額15萬元部分(即5萬元*6個月=30萬元),按營業稅稅率1%補稅3,000元並處漏稅罰;超過20萬元銷售額部分(即40萬元/1.05*6個月=2,285,714元),則按營業稅率5%補稅114,285元(逐期彙加)並處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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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王先生來電詢問:過年期間與家人至寺廟祈福,支付給寺廟點光明燈及安太歲的費用,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入捐贈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相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民眾多行公益,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勞務之對價服務,非屬捐贈性質,故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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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勞退舊制的退休準備金專戶結清後,所領回的餘款應認列當年度其他收入,否則不但要補稅外,還要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指出,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列支費用,已減少課稅所得額,所以公司將勞退準備金專戶結清後,如有剩餘金額應屬公司所有,應認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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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來電詢問:收到抬頭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傳繳通知書,不知是否真有欠稅被移送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應納稅款逾繳納期限30天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即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由執行分署陸續寄發傳繳通知書進行催繳,而該通知書上均會登載各執行分署及移送機關的聯絡方式,並蓋有機關關防及相關執行書記官的姓名,民眾可多加留意審視,若有疑問可直接向各該執行分署及移送機關詢問確認,以防受騙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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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豆區林小姐來電詢問:如果沒收到扣繳單位填發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要從什麼管道取得憑單資料?
佳里稽徵所表示,本年度取得憑單資料有5大管道:
(一)以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金融憑證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放的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二)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至各地區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  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四)運用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105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放的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五)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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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產生損益時,究竟應列入哪個年度申報所得稅?是簽約日年度?收款日年度?還是不動產移轉登記日年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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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營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必須是屬「當年度」盈餘提列的部分才能作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舉列來說:公司105年6月決議分配盈餘1,500萬元,其中屬104年度盈餘800萬元,餘700萬元是以前年度的累積盈餘,則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50萬元(1,500萬X10%)中屬以前年度盈餘有70萬元,所以於申報104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依規定不得作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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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港賴先生來電詢問,本行號是由國稅局核定為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因業務需要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可否向國稅局申請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4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按期報繳營業稅,但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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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邇來,常發覺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相互誤用或借用統一發票,或報稅代理人、記帳士代為申購統一發票後,未依據申購的發票明細交付營業人,致發生甲公司誤用乙公司所申購的統一發票。

該分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於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再檢視有無誤拿他人發票或總、分支機構發票誤用情形,如疏失致發生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應儘速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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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受房地,因出賣人違約,而受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以該項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曾君於96年10月與鄭君簽訂臺南市某房地之買賣契約書,售價80,000,000元,嗣雙方於98年6月合意解除買賣契約,鄭君依雙方約定返還曾君已給付之價金,並賠償曾君違約金8,000,000元,該局乃據以核定曾君98年度取有其他所得8,000,000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曾君不服,申請復查並續提訴願,主張於98年11月再以總價125,000,000元向第三人吳君購買該房地,而同一房地前後兩次交易價格差45,000,000元,縱有取得違約金8,000,000元,然因98年購買時成本增加,並未有所得。經財政部訴願決定,核認曾君第2次購買總價雖然增加45,000,000元,僅得作為將來出售該房地之原始成本,不能與前次解除之買賣契約合併計算所得或損失,乃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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