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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港賴先生來電詢問,本行號是由國稅局核定為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因業務需要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可否向國稅局申請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4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按期報繳營業稅,但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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