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黃小姐來電詢問,其先生於今年中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每個人均未超過220萬元免稅額,還須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係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所以,不是以個別受贈對象受贈財產是否超過220萬元作為須申報贈與稅判斷標準,不論贈與多少人、贈與多少財產,只要贈與人同一年度累計贈與財產合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就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黃小姐之配偶一年內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贈與總額合計4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課稅贈與淨額180萬元,應按稅率10%申報繳納贈與稅額18萬元。
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以本案為例,黃小姐及其配偶如各自贈與200萬元給子女,因各自減除自己的免稅額就不必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目前分類:遺產及贈與稅法 (21)
- Sep 29 Tue 2020 09:58
贈與稅免稅額每年220萬元之減除,「綁定」贈與人
- Jul 23 Tue 2019 08:51
申請退休後死亡,所領取的退休金應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向雇主申請核准,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死亡後才發放給繼承人受領,就死亡時點來看,被繼承人死亡前即已具領取退休金的權利,該退休金自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的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
該局說明,遺產稅是人生最終財產的結算,被繼承人遺產應依其死亡時點為界來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尚包括死亡前應該領取或收取之薪資、利息、股利、租金等,都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所以債權的發生時點不同,自然產生的法律效果就不同。
- Jun 13 Thu 2019 09:38
外國人贈與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 Jun 11 Tue 2019 08:54
於除權除息日後繼承公開上市股票仍應依收盤價課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股票,其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該股票發行公司已除權或除息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以繼承開始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估值課徵遺產稅。繼承人取得依該次除權日或除息日被繼承人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 Apr 16 Tue 2019 08:53
要保人移轉保單予他人,若涉及贈與行為,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其行為若涉及贈與情事,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如果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子女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子女,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
- Mar 14 Thu 2019 09:13
取得住院、醫療理賠金非身故理賠金,應計入遺產申報課稅,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請領被繼承人健康保險如醫療險、癌症險等住院、醫療保險金,是否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稅?
該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健康險如醫療險、癌症險等,保險金是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倘若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時被保險人已經身故,而由繼承人取得,該保險金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繼承人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 Mar 11 Mon 2019 09:04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之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非屬遺產稅課徵標的,免予計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惟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Dec 07 Fri 2018 09:08
汽車交通事故死亡向保險人請領之保險金及補償金課徵遺產稅問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其繼承人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保險人請領之保險金及領取之特別補償金,依據財政部90年2月14日台財保字第0890073240號函釋,非屬受害人之遺產,免予計入受害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Nov 06 Tue 2018 08:54
受退稅人死亡,如何辦理領取國庫支票或退稅憑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在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大批退稅期間,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受退稅人已死亡,不知如何辦理退稅支票之領取?」。
該局說明,受退稅人死亡,繼承人可以檢附全體繼承人指定其中1人為受退稅名義人之同意書、繼承系統表,申請更改國庫支票或退稅憑單之受退稅人姓名;如退稅金額在20萬元以上者,另須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辦理變更。該局特別指出受退稅人死亡,無論退稅金額大小,均應將退稅款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 Jan 13 Tue 2015 08:39
被繼承人重病期間售地所得,應課遺產稅
臺南市善化區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在重病期間,出售土地所得價金,是否應併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被繼承人在重病已經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出售財產取得的價金,繼承人要說明這些錢的用途,如果没有辦法提出具體的用途證明,這些價金全數都必須併入遺產課稅。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被繼承人臨終時出售財產取得的價金,轉入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帳戶者,應申報贈與稅並計入遺產總額。
- Jan 13 Tue 2015 08:33
個人買賣未上市上櫃股票,買賣價格低於股權淨值之差額,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然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如其交易價格有低於該股票出售時資產負債表上之股權淨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國稅局會對出賣人核課贈與稅。
該局說明,該局查獲A君將其所持有之甲公司全數股票以800萬元出售予B君,惟甲公司於出售時點資產負債表上股權淨值為2,000萬元,符合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1,200萬元應核課贈與稅規定,於是國稅局函請A於10日內補報,並說明如未按時申報者,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本案A君已按時申報,並完納應納稅額98萬元。
該局又說,遺產及贈與法之納稅主體是自然人,只有個人有贈與行為時才須核課贈與稅,營利事業不是自然人,如以顯不相當代價出售未上市上櫃股票,則不用繳納贈與稅。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其差額部分,為買受人之其他所得,應申報繳納所得稅。
- Dec 24 Wed 2014 16:46
繼承日後,始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可否列報為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被繼承人陳君於103年3月份往生後,其子於法定期限內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並檢附繼承人之身心障礙手冊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618萬元,經查繼承人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繼承日後始發生且無法證明於繼承日前已符合重度殘障要件,致無法適用上述規定。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被繼承人之父母且非拋棄繼承權者,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得加扣618萬元,惟應以繼承開始前已取得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為限。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雖未於繼承日前取得前述之證明文件,惟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僅係繼承日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可准予依規定扣除618萬元。
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 Dec 17 Wed 2014 15:04
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持有期間計算有新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以往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條例規定持有期間之計算係自受贈取得登記日起算,惟財政部於103年11月14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規定:「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此項釋令之發布,整合夫妻間財產移轉之持有期間計算之認定問題,而以往幾則對夫妻間贈與不動產出售之持有期間計算的相關函釋,也因此廢止適用。
該局為使民眾更加了解此令新規定,特別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楊先生與楊太太於95年4月1日結婚,楊先生於99年3月14日購入房地並登記為其所有,其後楊先生與太太於102年2月14日經法院判決離婚,楊太太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故楊先生將該筆房地於102年7月1日移轉登記予楊太太名下,如楊太太於103年10月31日訂定買賣契約出售該房地,則該房地持有期間依新規定計算,應為楊太太持有期間(自102年7月1日至103年10月31日止,16個月)加計楊先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自99年3月14日至102年2月14日止,35個月),合計51個月,因持有超過2年,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例二〕:汪先生係於結婚前100年5月1日購入房地,於101年9月1日與太太結婚,而於102年8月1日贈與該房地給太太,如汪太太於103年4月30日訂定買賣契約出售該房地,則該房地持有期間依新規定計算,應為汪太太持有期間(自102年8月1日至103年4月30日止,9個月)加計汪先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自101年9月1日至102年7月31日止,11個月),合計20個月,因未持有超過2年,仍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該局提醒,若民眾有因銷售夫妻間移轉之房地應否課徵特銷稅疑義,可洽各地國稅局詢問,承辦人必竭誠服務。
- Dec 02 Tue 2014 13:12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地,如不能舉證該支付之款項確屬子女所有者,認屬父母之贈與,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案件時,發現某甲之兒子於101年間登記購置一筆台南市價值4,700萬元的房地,經查某甲之子當年剛就業,並無相當資力可購置該筆房地,某甲主張其子自備金額1,300萬元,並向銀行貸款3,400萬元,惟實際查得支付自備金款項,其子自有資金僅200萬元,其餘由甲支應,某甲事後說明其子購地自備款資金不足部分,係由其先行貸款給其子的,惟無法舉證,本局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就自備金額差額1,100萬元部分以贈與論課徵某甲贈與稅額88萬元。
該局再度呼籲納稅義務人,父母以自己資金無償為子女購置不動產,視為父母贈與子女不動產,應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未辦理申報,經國稅局查獲認屬視為贈與情形,將依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規定,請贈與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如逾期仍未申報,除經核定補徵贈與稅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罰鍰,請務必維護自身權益,以免受罰。
- Nov 18 Tue 2014 10:07
為女子償還銀行貸款,應否申報贈與稅?
王小姐來電詢問,其兒子於去年向金融機構貸款500萬元購買房屋,今年因任職的公司倒閉而失業,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王小姐想幫兒子償還全部房貸,是否需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所免除或承擔的債務,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所以王小姐代兒子償還全部銀行貸款時,係屬承擔債務,依法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如果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本案王小姐若於同1年內代償兒子銀行貸款500萬元,因已超過現行規定的免稅額220萬元,應於償還銀行貸款後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 Oct 30 Thu 2014 09:54
遺產稅及贈與稅網路申報,省時又便捷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為開發遺產及贈與稅多元化申報管道,除臨櫃及郵寄兩種申報方式外,該分局另提供電子網路申報
,以落實便民服務及推動政府「電子化/網路化政府」政策。
該分局承辦人員說,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納稅義務人可使用遺產稅或贈與稅電子申辦系統,進行遺產稅或贈與稅資料建檔,並透過網路上傳申辦資料,即可完成申報。操作流程:
一、首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
下載「遺產稅電子申辦系統」及「贈與稅電子申辦系統」軟體。
二、登入系統並將相關資料建檔完成後,安裝讀卡機,插入內政部核
發之自然人憑證,便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報資料,資料上傳成
功日即為申報日。
三、於申辦資料上傳成功之翌日起10日內,檢送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
件,郵寄或親自遞送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
局、稽徵所,即完成申辦程序。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請多加利用電子網路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可獲得免出門,不受時間限制,即可完成申報之便利。 新聞稿
- Oct 20 Mon 2014 16:25
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旁系血親,親屬應課贈與稅
李小姐來電詢問,名下有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想贈與其兄長應否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因李小姐與兄長係屬旁系血親而非直系血親,不符合上述規定,仍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申報時並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以供審核。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贈與稅申報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洽詢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
- Oct 17 Fri 2014 08:32
公司行號之贈與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九如鄉陳小姐電話詢問,其服務之○○公司贈與土地之行為,應如何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贈與稅的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
- Oct 15 Wed 2014 08:41
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如親屬關係已消滅者,免併計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及民法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含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依法課稅;但如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於103年3月死亡,其於101年10月贈與配偶B君現金300萬,惟A君與B君於102年7月離婚,則A君與B君間之配偶關係,在A君死亡前已因離婚而消滅。因此該筆贈與現金300萬元可不用併入遺產課稅。 新聞稿
- Oct 17 Thu 2013 09:29
捐贈財產予財團法人時,請記得先申報贈與稅並獲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贈與人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為不計入贈與總額。 國稅局說明,依上揭規定,受贈單位必須具有「財團法人」身分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基於捐贈人將捐贈財產交付受贈單位時,該財產若為應辦理產權登記(如不動產等)者,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是類財產捐贈尚不致產生爭議,惟所捐贈之財產倘屬免辦理產權登記(如現金等)者,捐贈人可逕行交付受贈單位,受贈單位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行政院頒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致贈與人被補徵贈與稅款並處罰。 為避免爭議,該局特別呼籲,受贈之財團法人接受捐贈前,請轉知捐贈人倘當年度加計該捐贈金額已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者(98年1月23日後為220萬元),應先向稽徵機關申請審查並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