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股票,其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該股票發行公司已除權或除息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以繼承開始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估值課徵遺產稅。繼承人取得依該次除權日或除息日被繼承人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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