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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及民法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含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依法課稅;但如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於103年3月死亡,其於101年10月贈與配偶B君現金300萬,惟A君與B君於102年7月離婚,則A君與B君間之配偶關係,在A君死亡前已因離婚而消滅。因此該筆贈與現金300萬元可不用併入遺產課稅。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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