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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依各地區國稅局所提供實際個案進行審認,核定發布「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案件計11種類型如下:
一、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時間逾二年者。
二、繼承人銷售因繼承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繼承人銷售其以繼承之遺產交換取得同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之不動產。
四、依遺囑以遺產中之不動產成立之公益信託,受託人本於信託意旨銷售 該信託財產。
五、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不動產。
六、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二年或符合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房地,其併同銷售因車位交換而取得同一社區或大樓之停車位。
七、所有權人銷售因借名登記經出名人返還之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出名人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合計逾二年者。
八、所有權人銷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人。
九、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傷害取自加害人賠償之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籌措醫藥費而銷售該不動產。
十、所有權人銷售其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取得之土地。
十一、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之組織銷售受贈取得之不動產。 該所進一步說明,屬上開類型案件,於修正增訂施行(104年1月9日)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均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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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民眾鍾先生來電詢問,其欲出售持有2年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是否需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104年1月7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201431號令修正公布,該條主要修正內容係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納入課稅範圍。所謂「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係針對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所有土地(不論何種用地)均納入課稅範圍。故民眾若於104年1月9日以後出售持有2年內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則該工業區土地應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民眾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於104年1月9日以後銷售符合上述條件之土地,如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致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查獲前自動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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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爾來接獲民眾詢問遺產稅申報期限為何及何時繳納?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另外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並不需要先繳納稅款,而是由國稅局核定後,再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納稅義務人收到後,於2個月內繳清稅款。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於103年10月20日死亡且留有遺產,則應於104年4月20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至於遺產稅款,民眾則不必先行繳納,應俟國稅局核定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再行依繳款書上所載之繳納期間,於期限內繳清稅款即可。
該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繳納遺產稅款,如因繳納確有困難等特殊情況需要申請延後2個月繳納或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申請分期繳納者,亦應於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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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詢問,103年1至3月為租屋自住,於4月購屋自住並有貸款,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同時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必須先減除該申報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再以此淨額申報,每戶扣除額上限為30萬元;另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戶申報上限為12萬元,吳先生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其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假設吳先生103年1至3月有租金支出4.5萬元,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3萬元(每年扣除上限12萬元×3/12個月=3萬元);4至12月支付購屋借款利息9萬元,且當年度尚有取自銀行利息收入1萬元(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22.5萬元(每年扣除上限30萬元×9/12個月=22.5萬元),因實際發生金額未達限額,僅能就實際發生金額9萬元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元後之淨額 8萬元扣除,所以吳先生103年度可認列該2項列舉扣除額之金額為房屋租金支出3萬元及購屋借款利息8萬元,兩者加總合計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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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林先生詢問:本人規劃將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都市建地A土地與隔鄰施先生持有超過2年的B土地互換,僅是土地位置的調整,也要報繳特銷稅嗎?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故互易雙方之財產倘雙方或一方之標的屬特種貨物或勞務者,均屬特銷稅的課徵範圍。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亦規定,納稅義務人以特種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計算特銷稅的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因此,本案林先生與施先生互易(交換)而移轉土地,因林先生移轉之標的仍屬特銷稅課徵範圍,林先生應申報繳納特銷稅,而施先生移轉的標的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則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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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公司於101年7月至102年12月間銷售貨物(勞務)金額270萬餘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又於同期間購進貨物(勞務)金額210萬餘元,未依規定取得他人憑證,漏銷部分除依法補徵營業稅13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13萬餘元;另就進貨未依規定取得他人憑證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210萬餘元裁處5%之罰鍰10萬餘元,合計處罰鍰23萬餘元。
該局提醒:「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與「進貨時未依法取得他人憑證」,兩者非屬同一行為,如違反各自規定應分別處罰,尚無擇一從重處罰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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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如該房屋屬出價取得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若民眾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買賣交易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則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按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房屋事項,應於隔年五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按實際買賣價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避免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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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積極推動簡政便民服務措施,凡民眾至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之全功能櫃台申辦「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資料」時,無需再檢附戶籍謄本,可以其他證明文件替代。
該局進一步指出,民眾查詢上述資料時,可以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替代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至申請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則可以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替代戶籍謄本,節省民眾往返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之時間,對上班族而言,更是一大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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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常隨著銷售貨物或勞務贈送物品,例如加油站購進面紙、礦泉水等物品,贈送與加油者,購進面膜贈送予購買化妝品之消費者等,其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前開營業人購入隨貨附贈之物品,因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所指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亦非屬同條規定供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故其進項稅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營業人為促銷商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雖然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但前開活動,如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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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借款資金購買土地時,所支付的利息必須依照土地的不同性質及過戶登記交付時點,而有三種不同的列帳方式,分別是列入土地資本支出、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原則上,應列為資本支出,也就是列入土地科目,等到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就可以當期費用列支。但購置的土地如果不是要自行使用,也就是非屬固定資產性質之土地,例如為投資目的所購買的商品土地,其借款利息就應以遞延費用列帳,等到土地出售時,再作為出售收入之減項。
該局日前查核台南甲公司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100年間購入一筆位於桃園的土地,並於100年12月底完成登記過戶,甲公司將101年度該筆土地之借款利息100餘萬元,全部
列報當101年度的當期費用,經國稅局進一步了解結果,甲公司購買桃園土地並不是為了營運使用,而是看好桃園土地的增值空間,也就是屬於投資性質的商品土地,國稅局最後核定該筆利息支出全額轉列為遞延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作為其出售收入之減項,故甲公司需補繳稅款17餘萬元。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土地時,借款之利息支出務必依稅法規定列帳,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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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雖在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惟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可列為營業費用,倘屬於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之支出,則不得作為公司費用。 國稅局說明,交際費一般係指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需要,而使用在具有交際性質的宴客、饋贈送禮及公關等方面之支出。另外政府為建立社會善良風氣,防杜營利事業進行無謂或浮濫的開銷,所以在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訂立交際費必須與業務有關,且應取得合法憑證及不得超過規定之限額標準。 該局表示,往年查核公司申報交際費的內容大多為餐飲、尾牙餽贈禮品、高爾夫球等相關費用支出,惟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有越來越多公司餽贈禮品之內容為服飾、美容用品、女用貼身衣物、家用器具及金飾等品項,且每隔2至3個月,甚或1天之內,即列報鉅額上述民生消費或家庭用品之支出;因交際費屬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之費用,應由公司負具體及客觀之舉證責任,若僅有購買憑證,公司卻無法合理說明該項支出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理由或相關證明文件,將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將個人消費物品的費用列報為公司交際費,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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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為營利事業經營之重要資產,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之情形已成常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留意滿期金收入申報規定,避免因誤解法令而遭補稅處罰,使得保障員工之美意大打折扣。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取得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壽險滿期保險給付55,493,010元未申報,該公司主張該項壽險滿期給付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惟查該筆保單係以營利事業為受益人,該筆滿期保險給付並無免納所得稅規定,核定補稅加罰鍰達1,000餘萬元。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所取得的保險滿期金給付與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所稱之「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並不相同。兩者之差異,主要在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之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稅,其規範意旨含有社會政策取向,即人身保險係基於促進社會安全及鼓勵人民儲蓄之社會政策目的,可以預防自然人或其家庭之生活維持風險,進而降低國家社會救助之潛在財政負擔,因此在立法上給予免稅優惠;至於營利事業係以營利為目的,其所為之保險行為係基於僱傭契約之利益並不具社會安全之作用,故不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所稱「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範圍內。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而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時,其所領取之保險滿期金,應申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到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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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專業性勞務之提供如符合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等要件者,始屬執行業務所得;如勞務之提供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競業禁止規範等特性,則屬薪資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吳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A公司之執行業務收入457,147元,經該局以系爭收入屬薪資所得,乃歸課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吳君不服,主張其代理A公司承攬保險,該筆收入應屬執行業務所得,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吳君取得之給付報酬,雖係按招攬業績給付,惟依其內容,係專為所屬A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接受A公司各級展業單位主管之訓練、輔導,提供客戶各項服務、授權代收保險費,另有考核及晉級等相關制度,是吳君與A公司間具有專屬及相當指揮監督關係,而非接受委託獨立執行業務,與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執行業務者係以技藝自立營生、負擔成本及必要費用,具有自由性及獨立性,不必受雇主拘束,得自由選擇是否執行、執行內容方式、為誰執行業務及如何支配執行利益等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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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勞務)預收貨款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未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這樣的行為即涉嫌逃漏稅捐,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擇一從重處罰,另預付貨款之營業人則涉及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乙公司向甲公司大量進貨,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先行支付三成貨款作為訂金,甲公司收取三成貨款時並未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甲公司是於陸續出貨時才隨貨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貨款先由預收貨款中抵銷,嗣後,乙公司因其他原因要求甲公司暫停出貨,預收之三成貨款尚有數百萬元未抵銷,經稽徵機關查獲,就未抵銷貨款金額計算甲公司漏稅額補稅,並就漏稅罰及行為罰擇一重處罰。 國稅局又說:營利事業銷售貨物(勞務)預收貨款若未開立統一發票,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時,雖已取消交易契約退回訂金,尚無補稅處漏稅罰問題,惟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行為罰。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預收貨款要開立統一發票,如果事後交易取消退回預收訂金時,則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千萬不要貪圖一時方便或應他人要求而不開立,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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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關將近,很多納稅義務人會利用過年期間攜帶家人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以祈求新的一年能事事如意,但依規定廟方開立的收據是不能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捐贈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民眾多行善舉;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係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自不能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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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不想讓國稅局代為計算綜合所得稅額的納稅人,或想省去填報申報書麻煩的首次申報族,請於今(102)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申請,或填妥申請書並提示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臨櫃向國稅局申請。 該局說明,納稅人在網站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或以「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口名簿戶號」其中一種方式登入服務系統後提出申請。但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則僅能以憑證登入服務系統。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為協助無報稅經驗的報稅新鮮人順利完成申報,首創提供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然因國稅局對於納稅人之各類所得、扶養親屬免稅額、扣除額等資料,尚未蒐集詳盡,所以請納稅人在提出申請前,先自行審查是否符合下列條件,如有任一條件不符,仍請於今年5月份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一、當年度無結、離婚或夫妻分居情形。 二、申請戶各成員均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扶養親屬僅有直系尊親屬及子女。 三、所得均為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之所得資料。 四、採標準扣除額。 五、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六、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七、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八、免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此外,納稅人完成上述申請程序後,可在今年4月25日起至5月31日止,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審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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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售,因故銷貨退回,嗣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時,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售該房屋坐落之基地,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款規定辦理。

財政部201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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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9月、10月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單
特 別 獎
15719324
八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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