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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民眾鍾先生來電詢問,其欲出售持有2年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是否需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104年1月7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201431號令修正公布,該條主要修正內容係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納入課稅範圍。所謂「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係針對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所有土地(不論何種用地)均納入課稅範圍。故民眾若於104年1月9日以後出售持有2年內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則該工業區土地應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民眾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於104年1月9日以後銷售符合上述條件之土地,如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致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查獲前自動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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