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雖在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惟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可列為營業費用,倘屬於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之支出,則不得作為公司費用。 國稅局說明,交際費一般係指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需要,而使用在具有交際性質的宴客、饋贈送禮及公關等方面之支出。另外政府為建立社會善良風氣,防杜營利事業進行無謂或浮濫的開銷,所以在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訂立交際費必須與業務有關,且應取得合法憑證及不得超過規定之限額標準。 該局表示,往年查核公司申報交際費的內容大多為餐飲、尾牙餽贈禮品、高爾夫球等相關費用支出,惟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有越來越多公司餽贈禮品之內容為服飾、美容用品、女用貼身衣物、家用器具及金飾等品項,且每隔2至3個月,甚或1天之內,即列報鉅額上述民生消費或家庭用品之支出;因交際費屬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之費用,應由公司負具體及客觀之舉證責任,若僅有購買憑證,公司卻無法合理說明該項支出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理由或相關證明文件,將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將個人消費物品的費用列報為公司交際費,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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