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因此施先生將房屋借給妹妹作「營業使用」,雖是無償借用,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申報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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