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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關將近,很多納稅義務人會利用過年期間攜帶家人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以祈求新的一年能事事如意,但依規定廟方開立的收據是不能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捐贈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民眾多行善舉;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係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自不能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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