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獲利時須以其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雖是停徵所得稅,不過必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後來又配合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同時鼓勵長期投資,在101年間修正放寬規定,營利事業自102年1月1日起,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損失,若餘額為正數者,須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反之,餘額為負數者,自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內,可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所出售股票的持有期間必須滿3年以上,才能適用所得半數課稅的規定,股票持有期間的判斷和計算非常重要,尤其是營利事業在不同時期買進同家公司股票,後來出售時,該如何判斷所出售的股票是屬於那個時期買進?將會影響持有期間的長短。
針對上述疑義,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應採用先進先出法計算所出售股票的持有期間,並舉例說明,甲公司分別在100年1月1日及102年1月1日以每股50元購入乙公司股票20萬股及40萬股。甲公司在103年7月1日以每股70元出售乙公司股票30萬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20萬股係出售100年1 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400萬元〔(70元-50元)×20萬股〕,餘10萬股屬出售102年1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持有期間未滿3年,因此該10萬股票交易所得2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也就是說,甲公司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400萬元〔(400萬元/2)+2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除應確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漏報遭罰外,另為享有減半課稅之優惠,務必保有完整帳證簿據備查,以維自身權益。
目前分類:未分類文章 (838)
- Apr 22 Wed 2015 08:36
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僅以半數課稅
- Apr 20 Mon 2015 09:40
稅額試算服務,今年新增提供「查詢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民眾更便利的報稅服務,今年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新增提供「查詢碼」,讓報稅手續更便利。民眾在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後,如不同意所提供資料,可以查詢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戶口名簿戶號上網下載103年度的所得、扣除額及稅籍資料,改以網路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毋須再到國稅局申請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報稅服務更精進。
該局說,近年來國稅局在結算申報前都會主動幫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試算應補退稅額,並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民眾只要繳稅或確認即可完成申報。但是,以往年度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有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之需求時,必須再到國稅局排隊申請。今年為了因應納稅義務人的報稅需求,特別在稅額試算通知書上附印了「查詢碼」,民眾不需再到國稅局排隊申請查詢所得及
扣除額資料,可以自行上網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軟體,登入「查詢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戶口名簿戶號後,即可下載103年度的所得、扣除額及稅籍資料或上次上傳的申報資料。民眾只要動動手,即可下載資料,依網路申報方式輕鬆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04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請依限辦理申報。
- Mar 18 Wed 2015 13:12
營利事業買賣「國外基金」所得,應併計所得課稅
基金投資有「國內基金」和「國外基金」兩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兩種的課稅方式大不同!營利事業的國內基金所得可適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的規定免徵所得稅,只須列報所得基本稅額,至於國外基金所得則不能適用停徵所得稅的規定,必須列報為應稅所得繳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所謂國內基金,係由國內的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並在國內註冊的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所得,是屬於證券交易所得,依現行規定,證券交易所得稅是在停徵期間,因此可以免徵所得稅,但仍須列報所得基本稅額;至於國外基金,係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地區(大多在有「租稅天堂」之稱的國家註冊,如:盧森堡、開曼群島等),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是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依現行規定,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必須併計所得申報課稅,因此,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的所得,並不屬於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甲公司101年度申報出售有價證券所得800餘萬元,並同額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經深入查核後發現,該公司申報出售有價證券所得中,屬出售國內公司股票及國內基金的所得約300餘萬元,餘500多萬元均屬處分國外基金之所得,因處分國外基金之所得不能適用免徵所得稅的規定,所以不能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最後甲公司的課稅所得額必須加回國外基金所得500多萬元,核定補稅近90萬元,並處罰鍰50多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國內外基金並不是以基金投資區域區分,更不是在國內銀行或投信公司買的基金,就是國內基金,營利事業在申報處分基金所得時,應特別注意,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及處罰。
- Mar 18 Wed 2015 13:07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房地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查獲將加重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民國100年6月1日起,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之規定外,應依不動產持有期間分別按銷售價格以稅率10﹪或15﹪申報繳納特銷稅。
該局近日查獲轄內甲君購入A房地後持有未滿1年旋即出售,雖甲君持有A房地期間僅有這1戶自住房地,形式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惟經該局進一步查核,查得購買該房地時係由甲君之父乙君簽約,並以乙君名下他筆房地抵押貸款支付價金,且貸款期間之本息皆由乙君償還,而出售該房地之價款亦回流至乙君帳戶,由其支配運用,並償還房貸。又查得乙君名下尚有他筆房地,若A房地以乙君名義登記所有權人並出售,將不符合免稅規定,國稅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按該房地銷售價格600萬元核定補徵乙君特種貨物及勞務稅90萬元,並加重處以225萬元之罰鍰。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切勿藉用他人名義銷售房地規避課稅或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如有類似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捐的情形,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及繳納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稅加計利息而免罰,類似案件國稅局持續查核中,請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 Mar 17 Tue 2015 10:19
個人102年度出售股票獲利且符合應核實課稅範圍者,如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潮州鎮潘小姐來電詢問:102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如有獲利,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應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民眾在102年度如有出售股票獲利且符合應核實課稅範圍者,須在103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申報,但部分民眾未依規定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本所基於愛心辦稅,將於近日發函輔導納稅義務人辦理補申報。
該所進一步指出,民眾在102年度買賣股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交易時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1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填寫「102年度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於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合併報繳。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者。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的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者。 潮州稽徵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短、漏報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 Mar 17 Tue 2015 10:11
派員參加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費用應列單申報
台南市李小姐來電詢問,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是否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分別自100年1月1日及101年1月1日起,如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的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雖免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但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所收取的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則可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 Mar 16 Mon 2015 08:37
財產出租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予以調整
屏東市李小姐來電詢問:其102年有不動產出租予他人使用,已依契約申報租賃所得,何以近日因該筆所得被調增並收到補稅通知?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對此提出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亦即須「實際取得現金或現金等值客體」,始認為所得業已實現。惟在財產租賃之情形,則例外不採「收付實現」制,其原因係立法者為了防止租賃雙方藉故低報租賃所得逃避所得稅,故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如納稅義務人 出租財產,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因此只要當事人約定之租金顯低於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稽徵機關即得將出租人之收入調整至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無須證明租金收入數額是否確如調整數額。
- Mar 16 Mon 2015 08:32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時,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屏東市陳先生電話詢問,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時,是否需要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這個問題分2方面來說明:
1、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轉予新負責人,屬所得稅法第19條規定所稱之轉讓,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2、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事業袛剩1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事業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只是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因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則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 Mar 13 Fri 2015 15:07
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之所得,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個人將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這類預定不動產「權利」移轉情形,係屬財產權利的移轉,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預售屋(含土地金額)出售時之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呼籲:為維護租稅公平,抑制房市炒作,買賣預售屋已列入專案查核項目,民眾如有因處分預售屋獲利情形,依規定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請於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以免遭查獲補稅及加處罰鍰。
- Mar 13 Fri 2015 15:02
獨資合夥商號結(決、清)申報,自104年度起必須繳納半數營利事業所得稅
獨資、合夥商號辦理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原本是不須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以所得額併課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為配合財政健全方案的施行,自104年度起我國兩稅合一稅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度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度,因此獨資、合夥商號自104年度起辦理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必須要繳納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再以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併課資本主、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在今(104)年1月1日後結束營業的獨資、合夥商號辦理決、清算申報時,就必須適用這項新規定。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於104年4月結束營業,申報104年1月至4月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時,假設營利事業所得額1,000萬元,應納稅額是170萬元(1,000萬元*17%),甲商號必須繳納一半的營利事業所得稅85萬元(170萬元*50%),再將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915萬元(1,000萬元-85萬元)列為甲資本主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再次強調,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雖自104年度施行,結算申報部分會是在明(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所得稅申報時適用,但獨資、合夥商號如在104年1月1日後結束營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時,就必須適用新規定,籲請獨資、合夥商號注意。
- Mar 12 Thu 2015 10:43
營業人購置供營業使用之9人座客貨兩用車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臺南市永康區陳小姐問:本公司為營業使用購置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營業稅申報時,是否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係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稅法尚無不准扣抵之規定。本案陳小姐所屬公司所購置之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稅稅額。
- Mar 12 Thu 2015 10:40
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時,應如何計算遺產稅扣除額
嘉義市林先生來電詢問繼承人中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時,應如何計算遺產稅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台幣50萬元,其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為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的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遺產稅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的數額為限。
- Mar 11 Wed 2015 15:41
個人102年度出售股票獲利如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請儘速辦理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民眾在102年度如有出售股票獲利且符合應核實課稅範圍者,須在103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申報,但該局發現部分民眾未依規定申報證券交易所得,基於愛心辦稅,所屬分局、稽徵所將於近日發函輔導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民眾在102年度買賣股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交易時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1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於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合併報繳。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一)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者。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的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者。
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小姐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2年3月6日在A公司股票承銷階段取得A公司IPO股票2萬股,取得成本200,000元,並於同年5月6日將持股全數售出,成交金額240,000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及手續費627元。因王小姐於承銷階段取得A公司IPO股票超過1萬股,屬核實課稅範圍,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38,653元【240,000元-200,000元-(720元+627元)】及應納稅額5,797元(38,653元×稅率15%)。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短、漏報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 Mar 11 Wed 2015 15:39
買賣未取得或給予憑證,小心受罰
買賣商品理應取得或給予合法憑證,但若基於自身特殊目的考量,未依規定而為,小心觸法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營業人因未依規定取得或給予合法憑證,而違章受罰,究其原因不外乎是:一、不按正常管道進貨。二、為逃漏稅捐。三、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四、疏忽遺忘等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因此營業人若於買賣商品時未依規定取得或給予合法憑證,不但會遭到補稅,有可能還連帶受到處罰,應該要特別留意。
該局呼籲,進貨及銷貨憑證均是商業交易的重要憑證,營業人若未依規定取得或給予合法憑證,將導致交易軌跡欠缺完整性,影響自身權益甚大,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
- Mar 10 Tue 2015 10:42
補償費無償存入近親帳戶視同贈與行為需申報贈與稅
朴子市洪先生問:最近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轉存兒子帳戶,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常有民眾將土地徵收補償費、三七五租約補償金或出售土地價款,直接或間接無償存入子女或孫子女帳戶,這種行為已涉及贈與,如果在同一年度內贈與總額已經超過220萬元,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自行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否則經查獲不但要補繳稅款,還要被處一倍罰鍰。
- Mar 10 Tue 2015 10:39
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民眾劉先生詢問:103年元旦與太太結婚,年底太太將90年取得之不動產贈與並登記至他名下,如他在今年3月出售,要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復:依財政部103年11月14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之規定,夫妻之一方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因此,劉先生之持有期間除從受贈登記日期103年12月31日到104年3月訂定銷售契約日之期間外,另合併計算太太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即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合計在2年以內,應依法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Mar 09 Mon 2015 09:26
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的股利,如除權日或除息日在死亡前需併入遺產申報
臺南市王小姐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上市公司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是否要併入遺產申報?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股票,於其死亡後獲配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如該股票發行公司的除權日或除息日係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則死亡後始領取的股利,仍歸屬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要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如其除權日或除息日係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則免計入遺產申報。 該所特別提醒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案件時,應特別留意是否有應併計遺產申報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以免漏報受罰。
- Mar 09 Mon 2015 09:22
學生在學校的宿舍費可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寒假結束了,學校陸續開學,學生於申請學校宿舍時,其註冊所繳納的宿舍費,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採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可加計於房屋租金支出,家長或學生應妥為保存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宿舍費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但已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子女如在外就學,請妥為保存明確劃分學費及宿舍費之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次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可派上用場。
- Mar 06 Fri 2015 09:00
原採媒體或網路申報之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如發現申報有誤,請儘速辦理更正
財政部南區國稅嘉義市分局表示,為避免影響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作業及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資料之正確性,若扣繳義務人原採媒體或網路申報103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等,如發現有申報錯誤之情形,請儘速於104年3月20日前採媒體方式辦理更正。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申請更正時應檢具更正申請書、 各類所得資料更正證明文件、正確之媒體檔案遞送單、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書或股利憑單申報書及全部所得之資料檔案(磁帶、磁片或光碟片)辦理。另為考量保留原申報檔案資料之完整性,原錯誤申報之磁帶、磁片或光碟片不予退還。
嘉義市分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如發現申報資料內容填報錯誤,請依前開說明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才可依法適用自動補報減輕處罰之規定。
- Mar 06 Fri 2015 08:57
103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之申請作業,將於104年3月16日截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民眾可於今(104)年2月15日至3月16日申請分開提供,欲申請者請儘速辦理。
國稅局說明,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可申請將其本人與其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納稅義務人滿20歲子女及101、102年度連續2年被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亦可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申請方式及時間如下:
一、網際網路申請者:請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簡稱憑證)或以申請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3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於2月15日起至3月16日止,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 )申請。
二、郵寄、傳真、親至稽徵機關或寄發電子郵件方式申請:請於申請書上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於3月16日前,將申請書寄達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
國稅局提醒,欲撤銷申請者可於3月16日前,親自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撤銷原申請;若係透過網際網路申請分開提供者,亦可於3月16日前以憑證透過網路撤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