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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自民國100年6月1日起,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之規定外,應依不動產持有期間分別按銷售價格以稅率10﹪或15﹪申報繳納特銷稅。
該局近日查獲轄內甲君購入A房地後持有未滿1年旋即出售,雖甲君持有A房地期間僅有這1戶自住房地,形式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惟經該局進一步查核,查得購買該房地時係由甲君之父乙君簽約,並以乙君名下他筆房地抵押貸款支付價金,且貸款期間之本息皆由乙君償還,而出售該房地之價款亦回流至乙君帳戶,由其支配運用,並償還房貸。又查得乙君名下尚有他筆房地,若A房地以乙君名義登記所有權人並出售,將不符合免稅規定,國稅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按該房地銷售價格600萬元核定補徵乙君特種貨物及勞務稅90萬元,並加重處以225萬元之罰鍰。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切勿藉用他人名義銷售房地規避課稅或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如有類似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捐的情形,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及繳納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稅加計利息而免罰,類似案件國稅局持續查核中,請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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