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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公司使用員工自有之油電車輛執行公務,因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乃約定照執行公務之行車里程計算補貼,應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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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關務署今年1月10日起於出口報單新增出口貨物申報單價條件「EXW(工廠交貨)」,營業人未諳該貿易條件核計正確銷售額,致虛增零稅率銷售額案件激增,該分局提醒營業人,外銷貨物不論採何種貿易條件,皆應以「實際交易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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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107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為22,000元,如聘請外籍勞工來台工作未滿183天,則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33,000元(基本工資22,000×1.5倍)以下按6%扣繳,超過則全數按18%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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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依上開規定,營業人提供售後服務免費換修之零件,需按時價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惟前揭視為銷售之貨物,符合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性質,所開立之發票又可於營業稅申報時作為進項憑證提出扣抵,故為簡化作業,依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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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外僑如果具有居住者身分(在臺居留天數滿183天,含183天),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各類所得者,若於年度中離境不再返臺者,應於離境前申報,否則為一般的結算申報,即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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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必須具有居間仲介之事實,且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以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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崁頂鄉蔡先生來電詢問,該公司銷售貨物給小規模營業人,誤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是否要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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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甲君詢問,表示於107年6月購物取得一張收銀機統一發票,對中六獎,惟因發票所載商號名稱列印不清晰,遭郵局以無法辨識為由,拒絕其兌領中獎獎金,甲君詢問該如何領獎。該局乃輔導甲君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操作程序,查出原開立統一發票之乙營業人資料,經甲君聯繫乙營業人補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順利領取獎金。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統一發票有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時,倘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仍可以兌獎。為避免影響民眾兌奬權益,目前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已提供中獎統一發票查詢服務,操作步驟如下:依序點選「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統一發票開立行號查詢」→選擇「發票月份」→輸入「發票號碼」→再輸入「圖片驗證碼」→確認送出,即可查出正確開立統一發票之公司行號名稱及地址,再請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確認無誤,補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即可向各地郵局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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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及公益金,可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該減除項目應以截至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近期查獲轄區內甲公司虛列103年度營業成本600餘萬元,致漏報稅後純益500萬元,甲公司主張該漏報稅後純益係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惟經審核甲公司103104年度資產負債表列報之累積虧損數,並無因彌補虧損而減少,亦未提示實際彌補虧損之帳證及經股東同意之佐證資料,顯見甲公司當期財務報表並無實際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情事。故本局查獲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營業成本,致漏報稅後純益,未分配盈餘之課稅構成要件已然實現,縱甲公司嗣後欲以該漏報之稅後純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因該彌補行為既非於當期實際為之,自不得作為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甲公司虛列營業成本致漏報稅後純益之違章事證明確,復查及訴願決定均遭駁回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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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接受委託代收轉付之款項,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應載明為委託人及交付委託人,並有證明代收轉付屬實文件,始准予認定。

  該局說明,依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3條規定,營業收入係指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獲得之收入。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但是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的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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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為交際應酬餽贈他人之禮物,核屬交際應酬用貨物之範圍,其支付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係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客戶禮物或招待客戶出遊、住宿等係屬交際應酬,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若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如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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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營利事業列報加班費,應提示何種憑證?如未能提示憑證,或加班時數超過標準,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發給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以憑認定;如未提供加班費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的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前項延長工作時間之加班時數,不論員工性別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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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詢問,向地主租用土地,並以公司名義在該地興建廠房,租賃契約期滿後,不拆除房屋而歸地主所有,要辦理扣繳申報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於承租土地上以自己名義興建房屋,約定於租賃期滿後將房屋交付給地主,無論租賃期間有無另給付租金,該房屋都應認係承租土地的對價,屬一次交付租金性質,應按該房屋時價計算土地出租人實際取得年度的租賃收入,並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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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保險契約的要保人因資金或其他個人因素變更要保人,且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時,應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或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借款及指定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的權利,故變更要保人,是將財產權利無償移轉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行為,若當年度贈與財產總值累計超過220萬元,應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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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春訊﹚: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因連日豪大雨造成水災,請民眾多加注意自身安全,如有財物損失,儘可能先拍照保存證據。該所特別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災害損失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綜合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對於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得由國稅局採用書面審核方式,免派員實地勘查;災害損失經國稅局核定後,納稅義務人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列報列舉扣除額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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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外銷貨物申報適用零稅率後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該如何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填報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後銷貨退回,如貨物退回修理或更換良品後再出口,且復運進口時向海關申報進口報單類別及納稅辦法為「G7國貨復進口」及「99國貨或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退回修理、保養、掉換後再出口」,因該貨物於外銷出口時已申報適用零稅率,所以營業人於外銷退回及復運出口時,均免申報營業稅。不過外銷貨物退貨後不再出口,營業人於復運進口時向海關申報進口報單類別及納稅辦法為「G7國貨復進口」及「55國貨退回,或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因故退回進儲自由港區事業不再出口」(下稱G7-55),應將復運進口金額申報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貨退回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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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如何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為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營業人於收受統一發票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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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增建廠房而借款所生的利息費用,如屬建造期間的應付利息,應以資本支出列帳,如是建築完成後應付的利息,則可作為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固定資產,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的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也就是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應支付的利息,才可作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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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07年9月1日起至10月1日止(因9月30日適逢星期日,申報截止日順延至10月1日),為協助營利事業順利完成暫繳申報,整理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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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時,不再強制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發票開立作業,並考量營業人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不須於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且近年支付工具趨於多元,買受人如以行動支付等電子工具支付價款,營業人尚無從得知買受人簽帳卡號資訊,致無法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之現實狀況,為使各類統一發票使用規範一致並配合實務作業,財政部於107年7月16日刪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今後營業人得考量本身需要,自行決定是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作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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