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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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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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黃小姐來電詢問,甲公司在民國106年銷售一批貨物給乙公司,乙公司在107年時以產品有瑕疵為由,將該批貨物退回給甲公司,則該筆銷貨退回金額應認列在哪一個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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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如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等要件,可將國稅局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提醒,若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及稅額超過「情節輕微」之標準,將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無法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前述「情節輕微」標準,依財政部函釋,是指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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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房地時,應先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判斷是否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若屬房地合一新制適用範圍者,因於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已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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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09年1月11日進行投票,目前不少擬參選人也開始爭取營利事業捐款支持,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除須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外,亦須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始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捐贈,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其可減除金額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此外,營利事業如帳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亦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至於累積虧損的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也就是說,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尚未彌補之累積虧損,本年度就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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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網路申報須檢送附件者,最遲應於108年7月1日(截止日6月30日因適逢例假日依法順延)前將已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等資料;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須經會計師簽章,併同資產負債表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或可於6月27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系統上傳提供,不需再另行寄送紙本,省時又方便,請營利事業多加利用。


該所進一步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同時符合以下4點之營利事業得免送相關申報書及附件:
(1)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
(2)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
(3)財產目錄未採附件方式申報。
(4)無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證明文件、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及其他各項相關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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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查得多層次傳銷事業給付個人參加人進貨金額達一定標準之業績獎金,既列報銷貨折讓,又將所填報個人參加人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重複列報支出,致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多層次傳銷事業支付個人參加人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之業績獎金或補助費,依據財政部92年9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777號令規定,應取具個人參加人出具之折讓證明單按銷貨折讓處理,並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規定填報參加人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惟多層次傳銷事業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再重複列報支出,否則將按短漏報所得稅額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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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如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具有確實證明者,可檢附相關文件列報外銷損失,但如該損失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則不得列為損失。

  該局說明,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或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1)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2)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3)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4)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但如損失每筆90萬元以下者,可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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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建設公司在預售房屋階段,透過刊登報章雜誌、大型廣告看板或電視廣播等方式支出的廣告費,屬於房屋未完工交屋前所發生之推銷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並俟房屋出售時列為該年度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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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邇來接獲營利事業或記帳業者來電詢問營利事業因解散或轉讓應如何計算108年度當期決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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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開跑,歷年來審核營利事業之營所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最容易疏忽而漏報之非營業收入5大類型為:「勞」退基金帳戶結清收入、「利」息收入、「保」險賠償收入、退「稅」收入及補助「款」收入,分別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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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抑制奢靡消費習性、節約能源,在稅法上,對營利事業購置高價位的乘人小客車,所計提之折舊,訂有限額標準。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購置高價位的乘人小客車 在財務會計上,大多採平均法提列折舊,也就是以取得成本減去殘值後之餘額,於耐用年限內平均提列折舊費用,但在稅法上,營利事業購置高價位的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如屬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營利事業,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另外,如果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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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造或加工業,常於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因使用原料而產生下腳,如將原木鋸成木板時,所留存的邊皮、零頭木、鋸屑等又或者製造產品的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等,以致不能用於製造產品而產生廢料營利事業將這些下腳及廢料出售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該銷售收入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07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合計新臺幣(下同)200元,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甲公司在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200萬元,列為收入或做為成本的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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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即將於108年5月31日截止,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除應於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外,並應於申報期限內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方得享受前10年虧損扣除及交際費限額提高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結算申報期限內,填具結算申報書並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是以,營利事業如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所得稅申報,須依前揭規定如期申報並繳清稅款,方得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享有所得稅法第39條前10年虧損扣除及所得稅法第37條交際費限額適用較高列支標準之優惠,若未如期申報或逾期繳納稅款者,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前揭優惠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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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費用,應有僱用事實並保存支付薪資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除須員工任職於該營利事業服務外,並應保存員工薪資收據或簽收之名冊,且能證明相關支出確由公司支應,如係由銀行轉帳存入員工帳戶,應保存經銀行蓋章證明之存入清單。相關支出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事實而係虛列成本、費用或損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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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有客戶積欠貨款超過二年,經催討仍無法收取,營利事業得列報呆帳損失的年度應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所屬年度為準,而非催收函的寄送年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二年未收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者,如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在必須特別提醒的是,如果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則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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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正值5月份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接獲營利事業電話詢問,收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退稅款是否需要併入年度所得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汰舊換新車所領貨物稅退稅款,屬政府補助款性質,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如為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因代消費者向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並取得稽徵機關核退定額之貨物稅轉交與消費者,係屬代收代付性質,若收付間無差額,不生所得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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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如發生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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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除得列報營利事業本身之保險費支出外,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視為營利事業對員工補助費,應轉列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得列報為營利事業之保險費用者,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為限,員工個人保險團體彙繳件,仍屬個人保險,其保險費不予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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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08)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早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稅款;為了讓納稅人能快速及有效率地完成結算申報,該局貼心整理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及新措施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12萬元以下免徵,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8%,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課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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