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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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申請委任代理記帳業者領取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原僅限於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且經核定為免補免徵稅額者,方可由代理記帳業者代領。

為擴大便民服務,106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只要核定結果為補徵稅額300元以下(不含退稅)之未列選電腦核定案件(含會簽、擴審及非擴審案件),均可委由代理記帳業者代領核定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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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7年2月7日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107年度起由17%調高至20%,但課稅所得額在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所得稅稅率分3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於辦理107年度決、清算申報時,其決算申報之「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或清算申報之「清算結束之日」於107年1月1日至2月6日期間者,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額,依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12萬元)及稅率(17%)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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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所發生之損失,要有具體證明,才能列為外銷損失。該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之認定,營利事業除應檢附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規定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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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今年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截止日遇假日順延至10月1日止。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10月31日以前已依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2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應繳納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如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規定計算暫繳稅額,並依前揭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0月2日至10月31日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11月16日至11月30日)自行向庫繳納,逾期繳納依法須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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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序進入春夏後,攸關發放股利多寡的各家公司104年度股東大會陸續登場了!股東期待的除了豐厚的股利外,也希望伴隨股利取得的可扣抵稅額能愈多愈好,以抵減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104年度起由「完全設算扣抵制」改採「部分設算扣抵制」,也就是說,104年1月1日後股東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的半數。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改善所得分配及增加國庫稅收,自104年起調整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之股利,其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至於法人股東部分並没有改變,也就是獲配的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則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局進一步指出,雖自104年起改採部分設算扣抵制,但營利事業在分配股利或盈餘時,仍要按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稅法規定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的股東為國內法人股東10%、國內個人股東90%,104年6月15日公司決議分配屬87至103年度之盈餘1,000萬元,甲公司於分配基準日(104年6月15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的稅額扣抵比率為20%,故甲公司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於104年6月15日應減除金額為200萬元,股東可扣抵稅額為110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要注意相關規定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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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原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改用電子發票,自開立電子發票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可享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降低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所得額標準降低2%的租稅優惠;即使是年度中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使用未滿1年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得全年適用該獎勵措施。 該所進一步說明,享受上述租稅優惠並適用對象,僅限於102年12月31日前已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且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即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例如從事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等業者。但若經查獲有未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或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就不得適用該租稅優惠。 另為鼓勵營利事業使用電子發票,倘兼營「零售業務」以外之營業項目,於該營利事業全部營業項目改為開立電子發票後,亦可適用該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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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者,應先行檢視,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須具備以下條件: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4.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申報,若符合以上4項條件者,就得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也就是說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扣除,再行核課納稅。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99年度虧損8百餘萬元,申報自101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扣除。經檢視甲公司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分別為99及101年度)均為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又均如期申報,惟查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載取得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百餘萬元,依規定其投資收益應先行抵減99年度核定虧損數後,再以其虧損餘額6百餘萬元列報自101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本案經重新核定後,除補徵稅額30餘萬元外,並自101年度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5月報稅期間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時,應特別注意上述規定,以免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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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營運全球化,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常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先將貨品運送至發貨倉庫存放,以便接到訂單時,可迅速出貨,爭取時效,但這些透過國外發貨倉庫的銷貨究竟是要在貨品出口至海外倉庫時就要列報收入,或可於實際銷售時才列報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貨物實際出售時如零稅率銷售額與實際銷售價格不一致,或是貨物到了年底仍在發貨倉庫中尚未出售,營利事業可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調整營業收入,不過要特別注意,營利事業必須要提出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的存貨盤點資料及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供國稅局核實認定。至於收入調節表並沒有特定格式,但要能夠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與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及上開差額的調整數。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自營業收入項下調減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而尚未出售的庫存存貨1億5千多萬元,國稅局請公司提供會計師盤點資料,但是公司表示因國外發貨倉庫有10餘處遍及大陸各省,受限於經費考量,只由公司內部自行盤點並未委託會計師盤點,因此無法認定尚未出售,所以遭調增收入並補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注意相關規定,若不清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因不符規定而被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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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04)年5月1日展開,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致未依規定申報,甚至因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而遭受處罰。該分局特別針對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最常發生的違章或疏失型態,提供營利事業檢視申報資料,避免錯誤。
常見的營利事業違章或疏失型態如下:
一、收入類:1.短報海關出口或退稅收入、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收入、取得政府補助款。2.營利事業已交付開立銷貨發票之貨品,收入已實現,惟仍帳列預收貨款,隱匿該筆營業收入。3.漏報網路或宅配銷貨收入。4.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惟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5.營利事業之房地經法院拍賣之出售資產增益。6.漏報取得保險公司之保險理賠收入。7.漏報經查獲103年短漏開發票或調增銷售額之收入。
二、費用類:1.列報個人、家庭之私人消費支出。2.列報駐外人員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與營業有關之證明文件。3.以無僱用事實之人頭,虛報薪資費用、加班費及伙食費。
三、未分配盈餘:短漏報102年營所稅經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之同年度未分配盈餘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審慎檢視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資料,有無違漏上述事項,以免申報錯誤,遭受補稅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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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所得稅申報季即將來臨了!中小企業今年新增一項報稅利多,中小企業在103年5月20日起增僱本國籍員工,增僱員工的薪資除了可全數列為薪資費用外,如符合規定條件者,還可額外享受再增加30%薪資費用減除的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僱員工,提升國內整體就業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103年5月20日修正時,增訂第36條之2規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行政院後來在104年2月6日訂定發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經濟部也在104年2月16日公告這項措施的首次優惠適用期間是自103年5月20日至105年5月19日止,宣示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措施正式上路了!
該局進一步說明,這項優惠措施的適用對象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的事業,但不包括小規模營利事業,申請條件包括:
一、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生效日(首次優惠適用期間追溯至103年5月20日)起,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
二、新設立之實收資本額或增資擴展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萬元,且年底企業淨值應為正值。
三、經常僱用本國籍員工數增加2人以上,且其薪資相當或高於當年度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
四、當年度增僱本國籍員工後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比較薪資水準總額(新設立者不受此限)。
國稅局同時指出中小企業不得適用這項優惠情形包括:1.提供增僱工作機會位於境外、2.屬部分工時或定期契約之性質、3.特定行業、4.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5.最近3年內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6.增僱行為未實質增加國人就業機會、7.屬惡意挖角之行為、8.最近3年內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且受行政處分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等。
該局提醒中小企業如103年度要申請適用本項優惠,必須在下(5)月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申請表格並檢附登記文件、勞保投保資料、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向所屬國稅局提出申請,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應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以免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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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04)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早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稅款,更鼓勵營利事業使用網路申報,享受「以網路代替馬路、免等順暢e指通」的便利服務。
為了讓納稅人能快速及有效率地完成結算申報,該局貼心整理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增修訂重點及新措施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增、修訂申報書表
(一)為推動會計項目一致化,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增、刪及修正結算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以下簡稱損益表)及第3頁資產負債表等頁次之相關會計項目約40餘項。
(二) 配合取消小額應退稅款免退規定,於結算申報書第5頁及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書第6頁,增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
(三)配合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35條之1及第36條之2相關規定,並參酌「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等,於損益表增列「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欄位、增訂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15-3頁「103年度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 」及第18頁「103年度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原第18頁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變動明細表刪除),並於第20頁增訂103年度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規定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申報明細表項目。
二、報稅新措施
(一)採網路申報,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可透過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應檢送之附件資料,其適用對象如下:
  1.機關或團體。
  2.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上,非屬獨資、合夥組織且非採會計師簽證申報或使用藍色申報書之營利事業。
(二)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104年4月28日至6月1日,使用電子憑證(工商憑證IC卡或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且留有統一編號資訊者),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查詢103年度所得資料;或於104年4月1日至6月1日使用上述電子憑證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由「代理人」於查詢期間以其電子憑證,代為線上查詢。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務必如期完成申報並繳清稅款,以免因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或影響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可享有之權益。又為避免產生1元之退稅案件,請於計算本年度應納稅額時,依「金額欄一律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無條件捨去」原則辦理,以有效節省徵納雙方填發及兌領退稅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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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為衡平獨資及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之租稅負擔,財政部於103年修正所得稅法第14、71及75條規定,將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辦理104年度結(決)算及清算申報時起,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全年應納稅額(未滿1年按實際營業期間換算)之半數,並計算結算自繳稅款(如有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需減除)申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減除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後之餘額歸課綜合所得稅,惟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得抵繳綜合所得稅(或申請退稅)。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獨資及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決)算及清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例如:甲商店為獨資組織,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104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所得額為100萬元,利息所得扣繳稅額為5萬元,則甲商店負責人(獨資資本主)105年5月申報104年度甲商店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如下: 營所稅100萬元×17%(稅率)×50%= 8.5萬元(應納稅額)
         8.5萬元-5萬(扣繳稅額)元= 3.5萬元(營所稅自繳稅款)
綜所稅100萬元-8.5萬元= 91.5萬元(列報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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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楊小姐來電詢問:製造或加工過程中,發生零星材料,致不能用於製造產品而產生下腳及廢料。這些下腳及廢料銷售的收入,應如何申報? 該分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102年12月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合計30萬餘元,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甲公司在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30萬餘元,列為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注意是否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以免查核時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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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營區甲公司詢問,修正後兩稅合一新制,本國個人股東股利可扣抵稅額有何變更?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新修正兩稅合一新制,將「完全設算扣抵制」改為「部分設算扣抵制」,並自104年度起施行。依新規定,本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之稅額扣抵率減半,公司於105年申報104年度股利憑單時,如有以87年或以後年度盈餘分配股利者,須將各股東之可扣抵稅額減半填載於股利憑單;惟登載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時,仍應按分配之股利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稅額,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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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員工駕駛車輛載運公司器具發生車禍,導致被害人傷重死亡,經被害人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公司為連帶債務人,請求連帶賠償,所生賠償金,必須於已支付並取得確定證明文件之年度,始得列報其他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舉實際案例說明,轄內甲工程公司員工於100年12月駕駛公司車輛載運施工器具與被害人乙君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乙君於101年3月因傷重不治死亡,經乙君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甲公司為連帶債務人,請求連帶賠償1,000萬元,甲公司申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車禍發生時點,自行估列當年度其他損失800萬元,經該局審理結果,按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所定「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應係指費用已確定應付之時而言,其與應付費用原因發生之時間並非相同,因此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於列報「其他費用或損失」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5目規定,須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始得核實認列,本案甲公司因未提出該筆損失於100年度已支付並取確定證明文件供核,乃否准認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即以費用已確定應付之時,作為認列公司費用或損失之時點,而非以車禍發生之時間作為認列費用或損失之時點,與該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所採權責發生制之原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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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蔡小姐詢問:營利事業列報加班費,應提示何種憑證?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如未提供加班費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的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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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蔡小姐詢問:營利事業發放員工年終獎金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員工年終獎金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公司與員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准以應付費用列帳核認。反之,此項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當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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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支出,可列報為其他費用,不必再受到交際費列報上限金額的限制了!不過,公司行號必須注意要開立免扣繳憑單給受招待的經銷商或客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常常會以招待旅遊的方式來爭取業績,也就是說,公司行號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當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時,就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到國內外旅遊。
公司行號這些旅遊支出,原來的規定是要列為交際費,但是,稅法對交際費訂有列報的上限金額,上限金額是以公司行號當年度銷貨及進貨金額的百分比計算,當這些旅遊支出和其他交際費合計數超過上限金額時,就無法全部列報為交際費。
財政部後來考慮到,這些招待經銷商或客戶的旅遊支出,因必須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條件,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於交際費性質,因此在101年10月重新發布解釋令,自102年1月1日起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可按實際支出金額列報為其他費用,公司行號也必須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再度提醒公司行號,如有以達到一定購售數量或金額為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相關費用,應該以其他費用列支,並應注意在期限內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給經銷商或客戶,受招待經銷商或客戶也要記得列報為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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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豆郭小姐來電:公司舉辦年終尾牙所支付之各項費用,可否在營利事業所得稅認列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公司舉辦年終晚會,所支付之各項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得按其他費用核實認定。 準此,公司舉辦年終尾牙所支付各項費用,如有取具合法憑證,自得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其他費用」科目項下列報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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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王先生詢問,公司有佣金支出,應如何列報該項費用?

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依稅法規定提示契約、合法憑證外,仍應視該經紀人、代理商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核實認定,如僅提示合約書及支付證明之形式文件,尚難謂該項支出為與其經營業務有關之必須費用。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前揭支出,仍應妥善保存居間仲介事實之原始文據,如傳真、電子郵件、洽商過程等文件,避免日後舉證困難,遭剔除補稅,影響公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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