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五月申報期將至,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可填寫結算申報書所附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若國稅局核定營利事業有應退稅款,可將退稅款直接撥入存款帳戶內。
該分局近一步表示,為避免支票遺失、被竊、忘記兌領或郵局領件的麻煩,營利事業可申請退稅款直接劃撥至公司帳戶,會比使用退稅支票提早領到退稅款,還可節省前往金融機構奔波兌領的時間,且稅款撥付成功後,國稅局會寄發「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直接劃撥通知單」通知稅款已入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五月申報期將至,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可填寫結算申報書所附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若國稅局核定營利事業有應退稅款,可將退稅款直接撥入存款帳戶內。
該分局近一步表示,為避免支票遺失、被竊、忘記兌領或郵局領件的麻煩,營利事業可申請退稅款直接劃撥至公司帳戶,會比使用退稅支票提早領到退稅款,還可節省前往金融機構奔波兌領的時間,且稅款撥付成功後,國稅局會寄發「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直接劃撥通知單」通知稅款已入帳。
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在下個月(5月)登場了!107年開始實施多項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其中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適用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提醒營利事業,今(108)年因係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如106年度尚有盈餘未分配,仍應依規定按10%稅率計算繳納稅款。
該所進一步說明,自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於分配106年度盈餘時毋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惟因該盈餘屬106年度盈餘而非107年度盈餘,如未分配仍應依規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為減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違章情事,列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違章類型,供您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自行檢視,以避免疏漏:
申報頁次:第1頁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今年5月份申報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率由17%調升為20%,並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為5%:為減緩獲利較低之企業一次性調高稅負之衝擊,對於課稅所得額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稅率,107年度為18%、108年度為19%,109年度以後按20%課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107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核稅計算方式如下:
一、課稅所得額未超過12萬元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依據修正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員林稽徵所提醒,今(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並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請納稅義務人留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了5月份所得稅申報季節,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所填報之行業代號是否正確。
該局說明,每年都有部分營利事業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實際營業項目填報適當行業代號,或是填列錯誤、不存在的行業代號,因而產生異常案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作工期未達1年之工程,若已建造完成並交付委建人使用,即屬完工,而非以取得工程驗收證明或保留款後,始計算認列工程損益。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實際完工日應以該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無法查考實際完成日期,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應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年限者外,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數屆滿後仍繼續使用者,就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
該局舉例,甲公司申請更正105年度及106年度固定資產之折舊費用。經查該固定資產係於88年度取得,於耐用年限(5年)屆滿後,復於105年度及106年度就殘值分2年續提折舊。公司雖主張該固定資產仍繼續使用,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惟依規定應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甲公司於93年間耐用年數屆滿後未重新估計繼續提列折舊,而任選認列折舊費用之年度,與規定不合,仍應依規定計算得以提列之折舊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稅政,減輕小型企業營所稅稅負,107年2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所得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大幅降低徵納雙方申報及稽徵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合夥組織於1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107年度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計算及繳納綜合所得稅。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A商號,A商號107年度結算申報所得額為70萬元,甲君不須計算及繳納A商號應納稅額,而係將A商號營利所得70萬元併入甲君個人綜合所得申報,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新購置高價位乘人小客車,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之耐用年限計算折舊。而新購置乘人小客車,如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之限額者,其於稅務申報時應特別注意可得認列之折舊費用,應以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再按依稅法規定之成本限額占實際成本之比例計算之。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以後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限計提折舊時,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費用不予認定。舉例說明,營利事業以1,200萬元新購置乘人小客車1輛,估計殘值為200萬元,耐用年限5年,採用平均法攤提折舊,其財務、稅務會計採用一致性的折舊方法及耐用年限,則財務會計每年之折舊額為200萬元[(1,200萬-200萬)/5],而稅務會計每年可申報之折舊額為41.67萬元(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200萬*成本限額250萬元/實際成本1,200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應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年限者外,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數屆滿後仍繼續使用者,就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
該局舉例,甲公司申請更正105年度及106年度固定資產之折舊費用。經查該固定資產係於88年度取得,於耐用年限(5年)屆滿後,復於105年度及106年度就殘值分2年續提折舊。公司雖主張該固定資產仍繼續使用,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惟依規定應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甲公司於93年間耐用年數屆滿後未重新估計繼續提列折舊,而任選認列折舊費用之年度,與規定不合,仍應依規定計算得以提列之折舊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交際費與廣告費均是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所支付之費用,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推陳出新多樣化之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究屬「交際費」或「廣告費」性質,營利事業常常混淆,滋生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又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包含營利事業為業務需要而招待客戶之支出,其支出形式並不限於餽贈物品、設宴款待或招待旅遊,所稱「業務上」,指與業務有關者,係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及建立良好公共關係而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而廣告費則著重於建立自身形象、知名度或擴展商品銷售,所從事各種活動宣傳而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二者性質有別(詳如附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依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次年度提撥前一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有不足額給付退休金之差額,因應事業單位事實上有一次或分次進行提撥,財政部以106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006020號令規定,凡補足之差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於實際提撥年度列報為費用支出。
舉例而言,甲公司於105年年度終了前,其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為300萬元整,106年預估退休金給付金額為400萬元,短差100萬元,如甲公司於106年全數補足,則得將100萬元列為實際提撥年度之106年度費用支出,但如果106年僅提撥50萬元,僅能以實際提撥金額列報為106年度當期費用。
臺南市新市區許小姐來電詢問,獨資、合夥組織自107年度起是否不用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如取得各類扣繳稅額,如何辦理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辦理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又獨資、合夥組織於營利事業階段所取得之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或合夥契約約定盈餘分配比例計算,自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洽詢其所經營事業的境外資金匯回是否課稅疑義,有鑒於境外資金(包括海外及大陸資金)係營利事業配置於境外作為各項用途,其構成要素及來源眾多,並非均屬境外所得,例如收回境外投資股本及向境外金融機構借款,即非屬境外所得,未涉課徵所得稅問題。
隨著全球經貿往來密切,近來常有營利事業詢問其在境外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限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於境外就地報廢者,要如何取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境外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限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於境外就地報廢者,除可委請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