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臺南市新市區許小姐來電詢問,獨資、合夥組織自107年度起是否不用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如取得各類扣繳稅額,如何辦理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辦理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又獨資、合夥組織於營利事業階段所取得之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或合夥契約約定盈餘分配比例計算,自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減除。
新化稽徵所舉例說明:合夥組織甲工程行有A、B二位合夥人,盈餘分配比例為60%及40%,107年度甲工程行營利事業所得額200萬元,並且同一年度取得銀行給付利息收入扣繳稅額1,000元。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夥人A、B分別依盈餘分配比例計算申報營利所得A君120萬元(200萬元×60%)、B君80萬元(200萬元×40%),可減除之扣繳稅額A君600元(1,000元×60%)、B君400元(1,000元×40%)。
該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營利事業階段取得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記得在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出減除,以維護自身權益。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