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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造或加工業,常於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因使用原料而產生下腳,如將原木鋸成木板時,所留存的邊皮、零頭木、鋸屑等又或者製造產品的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等,以致不能用於製造產品而產生廢料營利事業將這些下腳及廢料出售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該銷售收入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07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合計新臺幣(下同)200元,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甲公司在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200萬元,列為收入或做為成本的減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注意是否已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以免查時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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