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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本稅(含罰鍰)、滯報金、怠報金及依法應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合計金額達新臺幣200萬元或經發現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者,將依法停止營業處分。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以往營利事業對於欠繳「所得稅」,傳統觀念總認為移送執行、禁止財產處分或限制負責人出境,而忽略欠繳所得稅仍有可能被停止營業處分。
該所進一步說明,除經行政執行署酌情核准分期繳納,或已依法提供足額擔保者,可暫緩停業處分外,停止營業期限應至繳清稅款之日止,籲請營利事業注意按時繳稅,以免遭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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