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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是屬於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公司的資金提供給股東或任何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原則上,必須設算利息收入併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另外,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年初將自有資金4千萬元無償提供給股東使用,該公司105年度應依105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826%設算利息收入113萬餘元,並申報併課營利事業所得稅19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資金如有無償貸與他人使用,應自行依法設算利息收入,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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