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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應扣繳各類所得時,應於代扣稅款日起10日內向公庫繳清所扣稅款,並向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逾期依法應處罰鍰。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外籍所得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滿183天即為居住者,給付時以居住者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公庫繳清,再於隔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另如該外籍所得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未滿183天即為非居住者,給付時以非居住者扣繳率扣取稅款,於代扣稅款日起10日內向公庫繳清並向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

另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各類所得時,如已於代扣稅款日起10日內繳清所扣稅款,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及逾期申報案件外,得於上開期間內利用網路申報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軟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運用。  

該所提醒扣繳義務人多加留意扣取稅款向公庫繳清及扣繳憑單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造成金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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