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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營業人用戶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電子發票,如有買受人名義登載不符情形,應於107年6月30日前向公用事業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以利申報營業稅進項扣抵作業。

嘉義市分局說明,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起開立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考量仍有部分營業人用戶尚未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且部分公用事業帳單及統一發票電作程式問題致未能提供承租人用戶於統一發票上登載其統一編號,財政部乃放寬營業人用戶於107年6月(抬頭)以前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用戶如有買受人名義登載不符情形,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以免影響營業稅申報扣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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