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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人民遷徙自由權利及兼顧稅捐租稅債權之公共利益,財政部於日期發布「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自104年1月1日起生效,使各稅捐機關在辦理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作業上,有一致、客觀之準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各稅捐機關原本在辦理限制出境案件,都是單以欠稅金額是否達到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得限制出境金額為認定標準,新規定則是除了欠稅金額外,還必須審酌有無限制出境的必要。
新規定是將欠繳金額區分為3個級距,分級適用應審酌之限制出境條件,且須逐案審酌各欠稅案件有無辦理限制出境必要,審酌條件包含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及非屬正常營業之營利事業等。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新規定除了適用新案件外,舊案件(亦即新規定生效日104年1月1日仍受限制出境處分案件)也可適用;因此,各稅捐機關對舊案件必須依新規定標準逐案重新審酌是否繼續限制出境,如不符合限制出境新規定者,就必須儘速報請解除限制出境。
該局特別提醒,限制出境新規定實施後,雖有部分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可解除出境限制,但為維護租稅公平,各稅捐機關與行政執行分署亦已強化雙邊合作,積極追查稅款,籲請欠稅人仍應誠實納稅,切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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