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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汰換舊車購買新車,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於舊車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始符合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規定。

該分局說,上述規定之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為期間之逆算,以「報廢日或出口日」之前1日為起算日溯及逆算6個月,並以第6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前一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

該分局舉例說明如下,陳君於107年9月7日購買新車,而舊車於108年3月8日報廢,起算日為108年3月7日,往前逆算6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107年9月7日)之次日107年9月8日為6個月期間之末日,惟該日適逢星期六,以該日之前一上班日107年9月7日為期間之末日,因此陳君於107年9月7日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仍可適用汰舊換新減徵新車貨物稅之規定。

該分局特別提醒,消費者於車輛汰舊換新時,需注意舊車報廢日期,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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