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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詢問,出售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應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股票如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者,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依該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所以,有價證券不論是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只要是買賣行為,均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該股票未依法經簽證發行,則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不需繳納證券交易稅,但因交易性質屬所得稅法之財產交易,應歸入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呼籲,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售未上市、上櫃股票,應先查明該股票是否已依法由金融機構簽證發行,以判斷應繳證券交易稅或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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