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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承攬社區大樓保全業務,每月收取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35萬元含人事薪資費用30萬元及行政管銷費用5萬元〕,甲公司僅就行政管銷費用5萬元開立發票,經國稅局查獲認定承攬期間短開發票約800萬元,補40萬元並處罰60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所承攬社區大樓服務型態為顧問合約書明確記載工作人員薪資費用每月30萬元,該公司僅代收轉付大樓保全人員薪資費用,不應列為收入

國稅局指出,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支付與大樓保全人員之薪資,是否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下稱營業稅法的課稅範圍可就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保全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來判斷,例如,簽訂合約內容之權利義務關係大樓保全人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等相關資料如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保全人員間有僱傭關係,則其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之人事薪資費用,非屬代收代付性質,係屬大樓管理顧問公司銷售額一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營業稅法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開立發票時應予注意,避免漏開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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