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鄉張小姐來電詢問,她計畫在琉球地區經營民宿,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因此,張小姐在琉球地區經營民宿,是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琉球鄉張小姐來電詢問,她計畫在琉球地區經營民宿,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因此,張小姐在琉球地區經營民宿,是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得於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無論是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於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並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逾耐用年限賤價出售,仍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內某營業人自歇業至廢止營業,皆未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清(決)算申報,依其廢止營業前,最近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有固定資產貨車1台,該車輛自取得年度至廢止營業期間,已逾耐用年限,惟營業人未申報處分並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該局調閱車輛異動資料,發現車輛於營業人廢止營業前已移轉他人名下,經受讓人提供支付價款之匯款憑證,查得該營業人有漏開發票及短漏報營業稅違章情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裁罰。
營業人外銷貨物,一般可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適用零稅率,退還可扣抵之進項稅額,但並不是所有營業人外銷貨物都可適用零稅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必須是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者,其外銷貨物才可適用零稅率。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小規模營業人外銷貨物收入或保險業承受國外保險業分保之再保費收入,因小規模營業人及保險業均非屬前揭規定之營業人,所以不能按同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端正社會納稅風氣、促進誠實報稅及維護租稅公平,該所將自108年4月1日起展開營業稅選案查核、網路交易查核及稅籍清查作業,營業人如果有發現違章漏稅情形,請盡速於3月31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前述規定所稱「應行記載事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包含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資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取得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及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違反規定,經查獲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所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予租賃公司,復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租賃公司買回該批貨物之交易方式,所取得租賃公司一次全額開立之統一發票,如營業人將上開自租賃公司取得之資金專供業務及附屬業務使用,其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反之,則不得申報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之處所設立據點,若該處所為「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新設立門市,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若為臨時性活動,如臨時特賣會,應依財政部87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871979881號函釋規定,由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並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因電商平臺興起,搭配國人旅遊型態逐漸改以自由行為主流,透過境外電商網路訂房平臺預定住宿,是近年廣受消費者喜愛的旅遊方式。據統計,自106年5月1日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實施起至107年10月止,提供訂房平臺服務之已辦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稅銷售額約有新臺幣210億元以上之規模,足見國人熱衷旅遊之風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旅館業者經由境外電商業者架設之等訂房網站提供訂房,依照與境外電商合作型態的不同,稅務處理方式也有差異,旅館業者應依不同銷售行為模式而開立發票或辦理扣繳作業。
高雄市陳小姐來電詢問,營業人出售不動產,其統一發票開立金額是否可自銷售價格中減除支付給仲介之佣金後開立?
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出售不動產時,應就建物之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不得扣除仲介之佣金,而是應向仲介公司索取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該局舉例,轄區內甲公司於99年間出售不動產,依買賣合約書及付款支票認定該建物銷售金額為1,000萬元(含稅),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0餘萬元,並據以裁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銷售建物有支付仲介佣金30餘萬元,應自核定漏開統一發票之金額中扣除,循序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確定。
近來「宅經濟」盛行,陸續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打算以網路拍賣方式從事商品買賣,應否辦理稅籍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辦理稅籍登記之場所,如以戶籍地為營業地址者,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如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 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之「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或是透過代購賺取其間差價作為利潤者,即符合課稅要件,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公司每月向使用公司停車位之員工收取停車費1,000元並從薪資扣取,應否開立發票?
該局說明,公司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提供停車位並向員工收取 費用核屬銷售勞務行為,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租賃業應於收款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公司如於發薪日自員工薪資扣取停車費用, 應於同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員工做為收款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核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的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營業人應顧客要求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致涉及開立統一發票予非實際交易對象遭處罰情事,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下列事項:
(一)原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已填載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應明確告知買受人,該統一發票依規定仍得作為營業稅進項扣抵之憑證,無須作廢重開。
近年來網路購物興起,民眾於網路購買商品頻率及消費金額日趨成長,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近來查獲個人於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未辦理稅籍登記,遭補稅50餘萬元並處以罰鍰。
雲林分局表示,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及依財政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釋,銷售貨物或勞務最近6個月銷售額平均未達起徵點(貨物為8萬元、勞務為4萬元)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者外,餘皆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屢屢接獲詢問,若公司專營投資業務,其取得之進項稅額能否申報;如係購買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是否可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除股利收入外,既無應稅或零稅率銷售額,當期或當年度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消費者持營業人發行的禮券購物消費情形非常普遍,邇來屢有接獲電話詢問持營業人發售的禮券消費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之問題。
該局說明,營業人發行的禮券有兩種,分別為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商品禮券係於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而現金禮券僅於禮券上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者,禮券上既已載明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即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持有人持禮券憑以兌換貨物時,毋須再開立統一發票;另營業人發行現金禮券者,於出售禮券時尚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持有人持禮券憑以兌購貨物,應於兌付貨物時,按實際兌購貨物之品名、數量,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