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鄉張小姐來電詢問,她計畫在琉球地區經營民宿,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因此,張小姐在琉球地區經營民宿,是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至於民宿要不要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及96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之規定,民宿得免辦營業(稅籍)登記的條件,除鄉村住宅必須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供民宿使用外,經營規模必須符合客房數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可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稅籍)登記;反之,如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或者經營規模不符合上述條件,就不能適用免辦營業(稅籍)登記的規定,也就是必須辦理營業(稅籍)登記。

該所提醒,離島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雖可免徵營業稅,但並非均可免辦營業(稅籍)登記。故於琉球地區除經營符合上開經營規模規定之民宿,得免辦營業(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外,其餘民宿雖得免徵營業稅,仍須依規定向所屬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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