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但保險繳費期間時常達10-20年,難免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而變更要保人,一但將要保人變更他人,會被認為是移轉保單利益,屬於贈與行為,若當年度贈與總值累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5年間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儲蓄型保單,每年繳納50萬元保險費,105年因子女長大有能力負擔保費,甲君乃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子女,依保險法第3條等相關規定,要保人所繳納保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甲君將其享有之財產權利無償讓與子女,已符合贈與要件,因該保險契約變更日的保單價值為52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贈與免稅額220萬元,應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甲君未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贈與稅30萬元外,還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民眾如有變更要保人情事,應向保險公司查明變更日保單價值,如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者,應按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被查獲後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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