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無分居事實,卻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致應申報課稅的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短漏者,除依法補稅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君與其配偶分開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未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關係,經國稅局查獲後,以甲君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課徵,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與配偶分開申報,係因以為夫妻可以分開計稅,並無逃稅意圖,請求免予處罰。經國稅局復查結果,以甲君及配偶無分居事實,因誤解法令而分開辦理結算申報,乃駁回其復查申請,並確定在案。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現行所得稅法雖賦予納稅義務人得就「夫妻全部所得合併」、「配偶僅薪資分開,其餘所得合併」及「夫妻全部所得分開」等3種計稅方式,可自行擇一計算應納稅額,惟仍繼續維持「家戶申報制」,意即夫妻間除符合特定分居要件而可以分開申報外,還是必須要併同一份申報書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分開計稅」不等同於「分開申報」,請勿誤解。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切勿誤解法令而誤將夫妻所得分開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angcpa1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