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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逾耐用年限賤價出售仍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內某營業人自歇業至廢止營業皆未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清()申報,依其廢止營業前最近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有固定資產貨車1,該車輛自取得年度至廢止營業期間已逾耐用年限,惟營業人未申報處分並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該局調閱車輛異動資料,發現車輛於營業人廢止營業前已移轉他人名下,經受讓人提供支付價款之匯款憑證,查得該營業人有漏開發票及短漏報營業稅違章情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裁罰。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如經營不善導致歇業,其所有固定資產雖逾耐用年限,剩餘帳面價值甚微,如確有出售情形,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購買統一發票並依法開立報繳營業稅,切勿放任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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