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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永康區陳小姐問:本公司為百貨公司專櫃供應商,配合週年慶,支付之贊助金,是否可申報扣抵?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之週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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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永昇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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