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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明知無銷貨事實,卻仍開立不實發票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是屬於不法行為,營業人如果申報這些不實發票的銷售額而發生溢繳營業稅情形,因為是營業人違法行為產生的溢繳稅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國稅局也不會退還。
該局說明,A公司於104年至107年間,明知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發票銷售額共計7千餘萬元、稅額350餘萬元,交給其他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事後被查獲,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隨後A公司雖主張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虛開不實發票所多繳的營業稅350餘萬元,不過遭國稅局否准,A公司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最後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誠實信用原則是公私法共通法理,民法第180條第4項規定,對於不法行為而給付,不能要求返還,因此營業人違法開立不實發票而導致溢繳稅款,應類推適用民法規定;而且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也在110年12月17日增訂第7項規定「行為人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所繳納之款項,不得依第1項規定請求返還。」,並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發票,切勿開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不僅觸法,如有溢繳稅款,國稅局也會因不當得利不能請求返還及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7項規定,不予退還,營業人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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