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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今年有招待銷售業績好的經銷商去國外旅遊,相關費用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的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依據財政部101年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自102年1月1日起,應按「其他費用」列支,即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全額列報費用,以真實反映營利事業之經營利潤。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向國稅局申報,並應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經銷商及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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