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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可以適用盈虧互抵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上揭情形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惟以經營之業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之補習班、托嬰中心、幼兒園、托育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亦可依前揭條件盈虧互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A醫院,其配偶乙君經營A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甲君經營A醫院之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乙君經營護理機構之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因所得類別不同,所以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國稅局提醒,夫妻執行2個以上同一所得類別之專門職業,如要適用盈虧互抵,應依規定設帳詳細記載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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