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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核發無應納稅額核定通知書者,對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上開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指出,轄內甲獨資商號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利事業所得額115萬元,已由資本主乙君直接併入其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經該局核定甲商號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為550萬元,核定通知書於102年4月15日送達,甲商號未於30日內(即102年5月15日以前)申請復查,遲至102年9月間接獲當年度因核定增加營利所得之綜合所得稅補稅繳款書,始申請復查營利事業所得額,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乃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其復查之申請。甲商號不服,提起訴願,主張102年9月間收到綜合所得稅補稅繳款書時,才確信營利所得增加事實,已於30日內申請復查,並未逾期,但財政部仍以相同理由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以其未經合法訴願,起訴要件不備,予以裁定駁回。
該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不服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處分,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不要等到須補繳綜合所得稅時才申請復查,以免影響救濟權益。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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