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向個人借貸資金,給付利息予所得人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所得人應併入收取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查核甲公司104年度因資金需求向A君借款1千萬元,並於借貸契約中約定利息以月息1分(即年息12%)計算,104年度共給付120萬元之利息,惟甲公司未於給付利息時辦理扣繳,亦未據實申報扣繳憑單,經查獲後,除將該筆120萬元利息所得計入A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另甲公司亦因違反扣繳義務,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12萬元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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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實現居住正義、保障弱勢族群,鼓勵將房屋出租予弱勢族群,房屋所有權人之租金收入,依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住宅法規定,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優惠。
該局說明,依新修正住宅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之承租人,出租期間收取之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10,000元。另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主管機關或包租代管業,或透過租屋服務事業轉租代管予符合使用規定之對象,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10,000元。又住宅出租期間之租金所得,可檢據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可依租金收入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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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落實節能減紙環保愛地球之目標,財政部持續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方式,憑單填發單位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得免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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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又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所另說明,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該所籲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教育訓練費用時,應確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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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因年底將近,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為慰勞員工,開始舉辦尾牙及抽獎活動,員工於該活動時抽中之獎金或獎品,是否應辦理扣繳。
該局表示,員工參加公司舉辦抽獎活動,所獲得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並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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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採網際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憑單資料無論是申報或更正,每次均應彙送全部資料,不可只送部分資料辦理申報或更正。上傳申報成功後如有申報錯誤情形,亦請於申報期限屆滿前更正上傳正確及完整之申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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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未依法扣繳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縱然因所得人已將該筆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稅,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部分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105年間給付薪資計130萬餘元予員工乙君,未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4條規定扣繳稅款7.1萬餘元,經該局查獲。因乙君已將該筆所得合併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稅,並不發生所得人有短漏所得稅之情事,故該局未責令A公司補繳稅款,但甲君既為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仍應受罰,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以罰鍰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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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雇主繳納之勞、健保費,屬雇主應負擔之部分,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但屬員工應自行負擔之部分,扣繳義務人於計算扣繳稅款時,不可自員工薪資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員工每月薪資所得之計算,係以每月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應稅收入為所得額,並填報於扣繳憑單之(薪資所得)給付總額。至雇主自薪資所得中扣付之工會會費、職工福利金及保險費等員工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則不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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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7年5月2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而該孫子女之父母均有因故(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不能扶養其子女時,得依規定減除該孫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納稅義務人於今年5月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符合前述條件而未列報減除孫子女教育學費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可以重新填寫一份完整的申報書,向原申報的國稅局申請更正,其中除「死亡」情形得由國稅局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應視情況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又本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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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總額詳細填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可在不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內扣抵。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近年來納稅義務人赴大陸經商、或受大陸地區廠商延聘為技術人員至該區服務之情形日益增加,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辧理結算申報,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檢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內容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等項目),供稽徵機關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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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9月開學季節,中小學各項課後照顧輔導及補習進修等也都開始,日前有民眾詢問其在下班時間進行各類別課程所領的鐘點費是否為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只要在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內按教育部規定支給標準支領的鐘點費,且符合下列認定原則,就可以依所得稅法加班費的規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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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在全球化經營模式下,有越來越多企業會聘請外籍專業人士來台提供相關專業服務。而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給付其薪資以外之各項費用應如何列報所得稅?該分局說明如下:
一、外籍員工及眷屬來回旅費:依聘僱契約約定,可列企業當期費用,並免視為外籍員工之應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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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輕民眾租稅負擔及提高投資意願,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本次所得稅修正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並整理主要亮點如下:
一、各項扣除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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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額時須注意,支付坐月子中心之費用,不能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黑皮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某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收據影本,將其配偶妖嬌支付坐月子費用10萬元,列報當年度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經該局剔除該筆費用並補稅,黑皮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黑皮的配偶妖嬌坐月子期間給付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之費用係非因「醫療」行為而支付,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故否准認列該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呼籲民眾,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認定要件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醫療行為產生之醫藥及生育費,並以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若非因醫療行為而支出之費用(如坐月子中心費用、醫學美容等),縱取具合於規定之醫療院所收據,亦不得減除,請民眾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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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營區吳小姐詢問:今年5月報稅的時候,夫妻的全部所得可以分開計稅嗎?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立法院已經在今年1月6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案,夫妻在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時候,不管是薪資所得或非薪資所得,都可以自由選擇分開或合併計算稅額,而且在今年5月申報的時候,就開始適用。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新制之下,夫妻計稅由原本「薪資分開,其他所得合併」及「全部所得合併」,新增一種「各類所得都分開計稅」可供選擇,所以,今年5月報稅時,建議採稅額試算確認或網路申報,除了可以避免出錯,電腦還會自動幫納稅人計算出最有利的報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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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是否要申報營業稅及所得稅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後段規定此銷售行為免課徵營業稅;但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從事自力耕作、漁、牧、林、礦等收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也就是說農、漁民銷售其自力耕作、養殖之農作、魚貨等產物可免徵營業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然而,要適用此項免稅之前題必須為「自力」耕作收穫或養殖、漁撈捕獲之產物。
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發現部分漁民,因自力養殖之魚貨不足供應下游需求者,而向同業間購買魚貨支應,該銷售非自力養殖(捕獲)部分,與營業人批進魚貨進行銷售之營業行為無異,雖仍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前段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之產物,可免徵營業稅;惟並不符合所得稅法所稱自力養殖(捕獲)所得為0元之規定,應按該部分買賣魚貨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核實列報營利所得,併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去年該局即查得有漁民誤解上述法規之意涵而漏未報繳所得稅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提醒,漁民銷售非屬自力養殖(捕獲)之魚貨收入,應主動誠實申報所得稅,否則經人提出檢舉或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倘漏稅達一定金額以上,還會被處以罰鍰,籲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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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財政部已經公告104年度綜所稅的免稅額及扣除額,有部分扣除額項目調高:
103年度與104年度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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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健全國家財政及改善所得分配,103年6月4日公布所得稅制調整方案,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66條之6及第73條之2有關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可扣抵稅額,將現行「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予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時,其所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將改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以抵減個人綜合所得稅;另有關非居住者個人股東,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亦調整為原可抵繳稅額之半數。
該局提醒,在新制施行前,營利事業如有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在符合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下,於103年度將盈餘分配給股東,則股東所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仍可適用修正前「全額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規定;另應按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規定於104年2月2日前辦理股利憑單申報,避免因逾期而遭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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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法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縱然因所得人已將該筆應扣繳稅款之所得併入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但其違反扣繳義務,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港式燒臘店負責人,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該商號102年度給付租金264,000元予乙君,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經該局查獲,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按102年度應扣未扣之稅額26,400元處以0.2倍之罰鍰5,280元。甲君不服,主張乙君既已依法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並未因其未辦理扣繳,而發生逃漏所得稅之情事,不應處罰,案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而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明定,扣繳義務人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適用免填發憑單規定者除外)之義務,如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即已違反法律上應負義務,縱該筆應扣繳稅款之所得,業經所得人併入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辦理申報,對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之行為,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以行為罰。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注意扣繳相關規定並依限申報扣繳憑單及繳納扣繳稅款,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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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關將近,南區國稅局提醒您,公司舉辦摸彩活動後,別忘記辦理扣繳喔!
南區國稅局表示,舉辦摸彩活動時所發給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中獎人身分辦理扣繳,中獎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中獎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若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惟仍應列單申報;中獎人如非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中獎額之20%就源扣繳。而摸彩的獎如為實物獎品,則應按獎品的時價金額扣繳稅款。
該局表示,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摸彩活動發給獎金或獎品時,應依上開規定扣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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