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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向個人借貸資金,給付利息予所得人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所得人應併入收取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查核甲公司104年度因資金需求向A君借款1千萬元,並於借貸契約中約定利息以月息1分(即年息12%)計算,104年度共給付120萬元之利息,惟甲公司未於給付利息時辦理扣繳,亦未據實申報扣繳憑單,經查獲後,除將該筆120萬元利息所得計入A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另甲公司亦因違反扣繳義務,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12萬元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公司因資金需求向個人融資借款,公司給付利息予所得人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所得人應併入收取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以免因短漏報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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